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并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9月21日

报废车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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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伊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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