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地跳雪山,晴空下霹雳”,通俗讲就是祸从天降。这话用来形容南宁曾女士的遭遇再适合不过了。
多少年过去了,那可怕的一幕仍在她心中挥之不去,每当夜晚降临,她都不愿也不敢出行。
2016年的中秋节是曾女士终生难忘的一个中秋节。本是一家和睦团圆的日子,对于她来说,却差点永远和家人“天人永隔”。

那年的中秋节是9月15日,那一日吃过晚饭后,曾女士就去父母家接孩子。
曾女士的家在沈阳路桂馨花园,距离父母家所在的江南区壮锦大道奥园小区距离并不远,因此在和丈夫打过招呼后,她就自己骑着电瓶车出去了。
事后,她的丈夫懊悔不已,哪怕自己去接或者和妻子一起去接孩子都不会发生后来那么可怕的事情。
话说当时晚上八点刚过,路上遛弯散步的行人不少,曾女士骑车行至壮锦大道碧园五季小区附近时,突然整个人翻倒在地,人狠狠地摔在地上,电动车则倒在一旁,车轮空转着。

旁边路过的行人先是吓了一跳,后来纷纷上来查看。有人呼叫见人没有任何回应,连忙拨打了120、110。不久曾女士就被120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当曾女士的家人接到医院的电话后大吃一惊,他们连忙赶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据医生诊断,曾女士的头骨骨折,脑部出现血肿,此时已经陷入深度昏迷。
人怎么能清醒?面对曾女士家人焦急地询问,医生的回复是:先等脑部消肿,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手术。至于人什么时候能清醒,完全不好确定。
这么严重的病情,曾女士的家人完全没有想到,开始他们以为是她骑车不稳不小心摔伤,谁知后来从警方处了解到,当时曾女士是被人踹倒而摔成重伤。

那么,是谁踹的她?他们是否认识?为什么要踹人?带着一系列的疑问,警方着手调查。
根据拨打报警电话的路人所言,当时他看到曾女士正骑车,突然后面冒出一个骑摩托车的男人,那个男人将车骑到与曾女士并行的一瞬间,突然猛地踹了曾女士一脚,从而导致车翻倒,人也随之摔倒。
踹人的男人见到曾女士倒地后,稍稍停留了几秒钟后,就急速开着摩托车跑掉了。
警方随后调取了当时路口的监控,发现情况和路人所说的一模一样。而根据医生的诊断,曾女士头骨骨折的伤情,已经达到了重伤二级的级别。这起事件随之升级为恶性伤人的刑事案件。

“众目睽睽”之下发生这种恶性案件,加之参与救助的热心市民很多,因此社会上对这起案件有着各种版本和小道消息,这也一度令市民对南宁的社会治安情况产生质疑。
这也给南宁公安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为了打消传言、迅速抓捕到罪犯,警方与当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合作,将嫌疑人的视频内容发布到媒体上,进行全城缉凶。
看到新闻后,南宁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负责该案的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也投入了相当警力进行抓捕,案发7天后,也就是9月22日,正在某工地宿舍睡觉的犯罪嫌疑人卓某被抓捕归案。

幸运而巧合的是,嫌疑人被捕当天,受害人曾女士也苏醒过来,她直接指认了卓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案件告破。
第二日,《南宁晚报》用整版刊发了题为《踹人嫌犯逮到了 受害人已经苏醒》的新闻,让广大南宁市民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显示了南宁警方维护城市治安的决心。
嫌疑人到案后,警方立即对卓某进行了审讯,在审讯中卓某对自己踹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你认识受害人吗?你们之间有什么过节吗?你为什么要踹人?”当民警把这一连串令众人困惑的问题抛出来后,卓某的回答则令人十分无语。

卓某说他并不认识曾女士,案发当天他在闲逛时无意中看到了单独一人骑车的受害人,于是产生了抢劫的想法。
他一路尾随卓女士,当受害人骑行至案发现场时,他原计划将人踹倒后抢劫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但没想到,受害者倒地后,路上行人纷纷围拢过来,这使得他十分害怕,从而抢劫未果,之后便迅速逃离了现场。
卓某所说的和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内容完全吻合,而且警方根据他所说,又调取了受害人所行路线的所有监控,确认了卓某一路尾随的行径。

现在口供和各种证据都十分牢固,随后检察机关便以抢劫罪对卓某提出了诉讼。
谁知,在庭审现场,卓某竟然当庭翻供,强调自己当时是在醉酒状态,对警方讲述时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而且自己完全没有抢劫曾女士的计划,只是酒后失控踹倒了受害人。
卓某当然是在狡辩,但他为什么只承认故意伤害而不承认抢劫呢?
先来看看当时的庭审现场,2016年3月27日上午10时,在两名法警的看押下,嫌疑人卓某缓缓地步入法庭,受害人曾女士并未出庭。

据当时参加庭审的记者报道,卓某曾扫视过旁听席,之后表情漠然。据记者猜测,他是在找寻家人,但卓某的亲属并未有一人参加庭审,而他的家就在南宁市下辖的马山县。
庭审开始后,卓某的突然翻供,说明时年30岁的卓某多少还是懂一些法律常识的。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害人曾女士伤情鉴定已属重伤二级,因此如若卓某被判定犯有抢劫罪,他至少获刑10年。
而相较于抢劫罪,犯故意伤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刑期而言,两者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一个十年以上,一个十年以下,因此卓某当庭翻供,全盘否认了自己之前对警方讲述一路尾随并企图抢劫曾女士的供述。
但无论卓某再如何强辩,也是徒劳的。当检方将证人证言、卓某犯罪时和供述时的视频监控,以及警方搜查到他犯罪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摩托车,穿戴的头盔、衣物等证据放置于庭上时,任何诡辩都是无用的。

对于该案,事实清楚,法院判得也很干脆,当庭就进行了宣判,最后卓某被判处犯有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作为案件的受害者卓女士,身体遭受严重伤害,她的脑部遭受重击,因而听力受损,被定级为中度耳聋。她的嘴部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张合,一旦张大,整个头部就会头痛。
此外,她的体力和记忆力出现衰退,这些身体创伤导致她的正常生活与工作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曾女士是一名财务人员,这次受伤,令她的脑力和体力明显不如往常,非常影响工作。

而身体情况的改善需要长期治疗,因此曾女士对卓某发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卓某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最后,法庭判决卓某赔偿曾女士13余万元。
本来,这起对于曾女士来说就是“飞来的横祸”,以罪犯得到应有惩处而宣告结束,但事实上,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风言风语”对曾女士又造成了二度伤害。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案发后,这起恶性事件在南宁当地引发了广泛关注,社会讨论度非常高。
人们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上互通有无,将自己获悉的信息发布在微博、微信群里。

各种消息不断,其中有人甚至言之凿凿地声称曾女士之所以被踹,是“活该”、是“事出有因”,因为她是个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
这则消息,因为具有“戏剧性”“刺激性”很快便在南宁当地广为传播,而当时曾女士正躺在医院中昏迷不醒。
待7天后她苏醒时,这个传闻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南宁市民皆知的八卦了,这对曾女士来说无疑又是一种伤害。对此,她和家人是又气又无奈。
之后,幸好警方和新闻媒体及时辟谣,但是这种二次伤害完全是给受害者伤口上又“撒了盐”。

那些造谣传谣者自以为只是“无心之举”,但深究起来,他们也应负有法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那些网络造谣者,侵犯了曾女士的名誉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行政责任,则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拘留和罚款处罚。
因此,谣言的造谣者和传播者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管好自己的“嘴”与“手”,不要让自己成为犯罪的“助推者”“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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