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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行政诉讼,用大白话讲就是“民告官”。那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做这里的原告呢?在一户家庭中,如果因政府的某些行政行为而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同一个户口簿下的其他人有没有资格去起诉?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今天就通过一个胜诉案例,来跟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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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的陈某在某区的房屋和宅基地拥有合法的权属证书。因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处房屋需要被征收,但陈某并没有看见过项目审批和符合规划的文件,而且给出的补偿也不甚合理,因此一直没有同意签补偿协议。

某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于是对包括陈某在内的陈某某(陈某之父)户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强行让陈某交出土地。陈某作为陈户的代表对这个违法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市自然资源局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因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裁定以陈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被裁定驳回起诉,但史律师依然坚持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法院理解片面、错误,陈某和父亲陈某某在一个户口簿上,《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是对陈某某户作出的,包括陈某在内;陈某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提起了行政复议,两被上诉人对此均没有异议,且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对此复议决定不服才提起的诉讼,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于是指导陈某向某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最终采信了史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甘肃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