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不住高额报酬诱惑,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你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这不仅会面临信用惩戒,还会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
2022年9月份,黄某在打游戏时认识了一个叫“富贵”的网友,两人一直有联系。直到2023年5月初的一天,“富贵”突然向黄某租用电话卡,黄某一开始没答应,但在“富贵”承诺会给黄某400元好处费后,黄某心动并答应了。
当天“富贵”将黄某约到黄石镇东井街见面,黄某将其名下的一张电话卡交给“富贵”,双方约定事成之后支付好处费。
两天后黄某发现该号码被停机,立刻联系“富贵”,但此时“富贵”已将其拉黑删除。
案例二
2022年4月底的一天,谢某在某APP上认识了一个叫“度口”的网友,对方告诉谢某可以为其介绍兼职,只要将手机卡租借出去就能获得一笔好处费。缺钱花的谢某当即同意交易。
2023年5月初的一天,“度口”与谢某约在荔城区新度镇白埕安置区附近见面,同时约定好两天后返还手机卡并支付200元好处费。
谢某按照约定时间联系“度口”时发现该手机号码已停机,同时APP上也联系不上“度口”。两天后,谢某被警方传唤。
案例三
2023年5月26日,郑某在微博上看到一则招聘打字员的广告,想赚外快的郑某立即联系对方。
对方发给郑某一个二维码让其下载某聊天软件,上面会有专员联系其进行后续的操作。郑某下载登录后,工作人员说打字员岗位已招满,目前还有一个财务岗,郑某觉得财务岗自己也能胜任,于是应允。
工作人员告诉郑某她的工作内容是接收商家的转账后再根据要求把钱转到指定账户,于是郑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操作多笔转账。6月初,郑某被警方传唤。
荔城公安从严从重打击整治“两卡”犯罪,多次开展“断卡”集中收网行动,严打从事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黑灰产违法犯罪,成效显著。
一、“两卡”指的是什么卡?
手机卡方面:既包括我们平常所用的各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方面: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既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二、什么是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断的是广义上的电话卡和银行卡。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
三、为什么要断卡?
“断卡”即是斩断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
四、“两卡犯罪”打击的对象有哪些?
开卡团伙:
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带队团伙:
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忽悠留守中老年人、在校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收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有些物流公司、公司的员工也参与收卡。
贩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五、涉“两卡犯罪”人员面临哪些惩戒?
手机卡方面: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的单位和个人,运营商将关停其名下所有入网号码,且不得开设新号码。
银行卡方面:经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将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录入个人征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丨莆田荔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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