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为立之根,信乃人之本
诚信做人,诚信社会
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诚信的破产
诚信破产了,到哪都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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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这些失信被执行人
统统都栽了!敲响警钟!
拒不执行!他最终主动投案!
法院判了!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以为只是被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别忘了,打击拒执有重拳——
拒执罪!
近日,厦门海沧法院
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给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强制执行!他却逃避玩失踪
原告龚某因与被告杨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沧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21年5月6日判决杨某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龚某借款本金120000元、车辆按揭款18587元以及保险费2522.28元等。该判决书生效后,因杨某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龚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沧法院立案执行后,线上查控杨某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再向杨某强户籍地址和厦门的居住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拒签退件,杨某强电话亦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承办法官经研读生效判决,发现案涉债务系因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所产生,然线上查控杨某强名下并无车辆信息,龚某亦无法提供车辆的财产线索。
承办人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案涉车辆的登记权利人等信息,发现案涉车辆登记在厦门市翔安区杨某强日用品店名下。再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该日用品店的经营者为杨某强。在掌握车辆财产信息后,承办人通过龚某微信联系到了杨某强,以和解为名要求其至法院。杨某强至法院签收了执行文书及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但未报告其名下有车辆。在承办人出示调取的车辆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后,杨某强仍心存侥幸,以车辆不由其控制为由拒绝交付车辆。承办人向其制作笔录,责令其限期将车辆交付法院。
交车期限届至,杨某强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将案涉车辆移交本院处置,反而杳无音信。为此,海沧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杨某强司法拘留15天。然多次至其居住地均未能找到杨某强,通过失信惩戒公益协作平台发布悬赏也迟迟没有结果,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因未实际拘留且案件执行标的并非交付特定物,杨某强的行为尚未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执行陷入停顿。


主动投案,他终于落网
半年时间内,法院苦于未能找到杨某强,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让杨某强以为躲过了“初一”,竟将案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企图转移财产。杨某强在法院明确告知限期交付案涉车辆后,不仅隐藏、拒不交付该车辆,还将车辆处置过户给他人,属隐藏、转移其财产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此,承办人一边着手移送拒执,一边通过案涉车辆买受人告知杨某强去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后杨某强自动投案,并指示车辆买受人将出售款66000元直接支付给龚某,为自己争取了一个从宽处理的机会。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某强服判,并深感后悔,心存侥幸却给自己留下一个无法抹除的污点。
除了海沧法院
翔安、同安法院
也最新发布了几起案件!
案件一
蒋某与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翔安法院判决蒋某应支付刘某工程款5万元。
案件立案执行后,蒋某向执行法官承诺,会将近期到账的工程款2万元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蒋某后续收到工程款2万元后,却用于他处,并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经送达《移送追究拒执预告书》后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遂将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迫于刑事追责的威慑,蒋某于2023年3月向刘某支付全部款项。
2023年4月,翔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件二
梁某分别与傅某、陈某、许某发生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梁某应向傅某、陈某、许某偿还借款合计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梁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傅某、陈某、许某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对上述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其名下房屋征收补偿款612万余元用于购房、购车、偿还欠款等用途,在执行法官发出《移送追究拒执预告书》后仍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执行法官将梁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梁某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3年8月,翔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案件三
罗某与刘某、杨某夫妻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某、杨某应向罗某支付工程款32.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执行立案后,刘某、杨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2022年7月至8月间,刘某、杨某通过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四笔工程款共计76万元,并将该款项用于他处,未向法院如实报告,也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义务。
执行法官向刘某发出《移送追究拒执预告书》,刘某、杨某仍未履行,执行法官遂将刘某、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7月,刘某、杨某慑于刑事追究压力,全额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对罗某的付款义务。
2023年8月,翔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刘某、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四
近日,同安法院执行干警神速出警,成功拘传一名“在逃”的被执行人,并决定对其拘留15日,移送拘留所收押。

2017-2018年期间,林某因翻建房屋向吕某购买钢筋。房屋建好后,双方经结算,林某结欠吕某钢筋款人民币337000元。嗣后经吕某催讨,林某未支付欠款。吕某遂向法院起诉维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协议。调解书生效后,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次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吕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承办法官为深入了解案情并努力实现终局性化解纠纷,仔细查阅了该案的审判、执行等全部案件卷宗。
后经调查和走访了解查明,如今被执行人林某经营部分生意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且其家庭所有的自建房对外出租具有较为稳定、可观的租金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林某却未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以及财产变动情况。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实施拘传。
然而,在拘传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假借身体原因非法逃逸。被执行人逃逸后,案件承办人多次通过其亲属等相关人员规劝被执行人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持续对其进行布控。
而后,同安法院接到被执行人出现在住家的情报线索。接报后,承办法官迅速带领数名司法警察第一时间奔赴被执行人的住家,上门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
成功控制住被执行人后,案件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严厉批评和教育,并当场依法宣布对其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决定。被执行人对自己妨害民事强制执行的行为感到悔恨,对于法院的拘留决定认错伏法,并主动积极要求家属筹款,代为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还款方案。当天傍晚,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某移送拘留所收押。
诚信做人,诚信社会!
再次敲响警钟!
法官说法: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后,有关义务人应当自觉全面、及时履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坚持动真格、出重拳,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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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儿相互提个醒~
编辑:暨王月
审核:庄梅芳
来源:海沧区人民法院 海峡导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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