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本报从梧州市长洲区政府获悉,梧州市苍容高速1标一工区6·28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6月28日,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苍梧至容县高速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苍容高速)1标一工区(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大同村白办组)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
调查显示,湖南新清源建筑有限公司负责苍容高速公路工程NO1合同段路基工程。
湖南豪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新清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承接苍容高速公路工程NO1合同段一工区路基工程施工劳务。
经查明,2023年6月28日上午7时,根据工作安排,自卸车驾驶员王某元、蒋某荣、黄某华分别驾驶桂AD6621、桂N68566、赣CJ8650自卸车配合挖掘机(驾驶员谢某胜)清理路基施工平台泥土,并把泥土运送到平台下方的堆放处,由推土机进行平整。工作到中午12时下班吃饭、休息。下午14时继续工作,15时03分左右,黄某华驾驶车牌为赣CJ8650的自卸车在平台刚装满泥土后驶离平台约10米左右的下坡时,黄某华便把车停在平台下坡口缓坡处便下车围着车辆检查,当他走到车头前方查看时,车辆突然下冲约20米撞到坡道旁边的围挡停了下来。刚刚卸完泥土回来等待的蒋某荣和正在装泥土王某元听见动静转头望去,见黄某华倒在地上,像是被车压到了。此时,挖掘机驾驶员谢某胜见状也停止作业马上赶过去查看,发现黄某华身体正面朝上躺在地上。王某元和谢某胜马上电话联系工地负责人,新清源公司苍容高速NO1合同段路基工程项目负责人熊某光,豪胜公司苍容高速NO1合同段一工区路基工程现场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涂某银分别接到电话通知后马上安排现场工作人员拨打120、110,并赶到事发现场。15时2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达到现场,急救医生现场查看,确认黄某华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黄某华作为事发自卸车所有人及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未能对作业环境的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当作业中车辆出现异常下车检查时,未能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把车辆停在水平地面并加垫防滑车措施)情况下检查车辆,致使自己处在作业危险区域,是导致发生车辆滑坡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此外,经调查分析,新清源公司负责苍容高速公路工程NO1合同段路基工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合作劳务公司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制止黄某华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因素,是导致车辆伤害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为,驾驶员黄某华,应负此事故的直接责任。新清源公司,应负此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新清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熊某光,应负此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豪胜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银,应负此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查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新清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
建议新清源公司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豪胜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的相关协议要求对豪胜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建议由长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长洲区交通运输局对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苍容高速1标一工区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作业单位进行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警示。(文|中国基建报 陈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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