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安全和应急等内容。《条例》中首次提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规定了地铁车站或车厢内的八种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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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地铁3号线西北环
老道外段正式开通初期运营
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哈尔滨地铁3号线二期工程西北半环靖宇公园站、清真寺站、中华巴洛克街区站于2023年9月29日9点58分正式开通初期运营。
为满足中秋节和“十一”节日期间乘客出行需求,2023年9月28日至10月6日,地铁1号线、2号线、3号线将延长夜间行车时间,运营时间为6: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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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认房不认贷”政策发布
为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
二、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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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01
一、关于购房地住房套数认定具体实施标准
(一)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
1.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城六区的(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以市不动产共享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2.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城六区以外其他三区九县的(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延寿县、宾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巴彦县、方正县、五常市、尚志市),需提供房产对应区县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二)新购住房所在地为铁路分中心本部及所属四个管理部管辖地区的(不包括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以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为准。
02
二、关于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3.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03
三、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已结清或未结清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均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04
四、关于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贷款房产及缴存证明
(一)异地缴存职工房产证明
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购房地的住房套数为准,不需要提供公积金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异地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证明
1.借款申请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电子码”,哈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住建部“亮码可办”业务实时核查证明材料,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代替《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个人缴存明细。
2.原有纸质证明及“亮码可办”方式并行使用,借款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
05
五、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存量住房以窗口受理审批时间为准。
本次政策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
自2023年10月1日起
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以及
优化门诊慢特病服务管理
哈市医保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政策的通知》(哈医保发〔2023〕47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优化门诊慢特病服务管理。
一、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将“慢性心力衰竭”纳入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待遇保障标准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保障标准执行。即: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分别为90%、7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200元、1600元;
调整后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为28种。
二、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将“儿童孤独症”纳入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或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具有康复适应指征的儿童孤独症患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及哈市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康复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学生儿童住院相应支付比例进行支付,即:
三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8万之内。
0-6周岁儿童孤独症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周期原则上为一年,7-10周岁儿童孤独症患者,门诊康复治疗周期原则上为半年,仍需继续进行康复治疗的,凭原认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再次启动康复治疗。调整后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数量为10种。
图源哈尔滨医保
三、完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管理
✦一是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申请门诊慢性病时提供具有明确的阿尔茨海默症门诊病例或三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即可,无需再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资料。
✦二是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的患者可在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是子宫内膜异位症且年龄超过50周岁的患者,经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仍需治疗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慢性病待遇,复查周期为一年。
“中医日间病房”开始试点
10月1日起,哈市医保局积极探索试行“中医日间病房”医保支付新模式,首批将15个病种、6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试点,让患者实现“白天在院治疗,晚上回家休息,医保还能报销”,既方便了群众就医,又减轻了医疗负担。
什么是“中医日间病房”?
答:“中医日间病房”是指符合入院条件,以中医适宜技术治疗为主,且患者非治疗期间可不在院持续观察,经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同意,在当日治疗结束后,经医疗机构允许离院的治疗模式。
“中医日间病房”适合哪些人群?
答:前期经门诊或住院检查明确诊断、病情相对单一,具有住院体征、符合入院条件,通过“中医日间病房”检查可明确诊断的患者和适合中医适宜技术治疗的患者。
首批纳入试点的病种有哪些?
答:按照临床路径清晰、诊疗规范明确、诊疗技术成熟、医疗质量可控、医疗安全可保障的原则,经专家评估,首批纳入“中医日间病房”试点的病种包括面瘫、项痹、漏肩风、蛇串疮、湿疮、膝痹、瘾疹、腰痛、脱疽、不寐、绝经前后诸症(病)、盆腔炎、痛经、便秘、混合痔15种疾病。
首批纳入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承担“中医日间病房”试点的医疗机构为中医医疗机构,应具备独立的日间病房治疗病区、实施中医适宜技术等相关诊疗场所、设施设备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医师、护理人员。首批试点医疗机构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含哈南分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哈尔滨市中医医院。
“中医日间病房”有什么优势?
答:(一)就医更便捷
充分发挥了中医药“简单、方便、绿色、高效”的特色和优势,极大方便了患者看病就医,特别是对一些时间紧、压力大的“上班族”和“上学族”以及有特殊需要的老年患者,增加了就医选择,时间上更加灵活多变,尽可能减少了就医对患者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影响。
此外,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中医日间病房”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即可。
(二)费用更优惠
与普通住院相比,参保人员在“中医日间病房”治疗免收床位费和护理费,每个治疗周期的起付标准为试点医疗机构首次普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起付标准不连续计算),这样患者在通过“中医日间病房”途径入院时产生的费用远低于普通住院产生的费用,切实减轻了患者负担。
“中医日间病房”治疗前后,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标准进行结算;“中医日间病房”治疗期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改变需转入普通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普通住院进行结算。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9月28日,哈尔滨社保发布最新消息: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哈尔滨市积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自2023年6月起,哈尔滨市主城6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2元提高到1674元。
主城6区1.85万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月的领取金额将有所增加,包括9月份当月失业保险金和6月至8月补发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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