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保知识中,有一个重要的数据,那就是缴费指数。缴费指数包括了实际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三个数据,最终落实到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办法中的数据,那就是平均缴费指数。

很多朋友会问,平均缴费指数是用来干什么的啊?帮兄告诉你,平均缴费指数是事关本人养老金高低最重要的因素,平均缴费指数越高,自己的基础养老金就会越高;平均缴费指数越高,说明自己的缴费基数就越高,计入个人账户的余额就会越高,那么自己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越高。

我们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就是计算缴费指数的的依据,缴费指数的计算是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除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里所说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主要就是现在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每年的公布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这个缴费基数,是以上当地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依据计算的。

深圳市对于各个年度的缴费指数计算,具有不同的计算办法。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由于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和广东省有一定的差别,所以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与广东省的计算办法也有所差别。

按照深圳市的计算办法,大概可以归纳为这几种情形:

一是指数化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缴费工资是用来计算基础养老金的。

比如基数养老金的计办法为养老金计发基数加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2,每缴费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这里指数化缴费工资就非常重要。

二是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三是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外地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要重新计算。

四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

1992年7月31日前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经深圳县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深圳的,以及安置到深圳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以后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非经调入而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这个经组织部门调入和非调入的差别是比较大的。

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的人,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1996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1992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深圳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2009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2010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深圳市的缴费指数计算,在实际缴费指数的计算方面,和全国的计算办法没有根本的差别,其差别最大的部分是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外地调入的人员和从外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深圳的人。由于深圳市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要高于其他地方的工资标准,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同时转移工资记录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