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停发 )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
凡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有意愿中断就业可申领失业保险金。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见下图)。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续发、停发经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4号)文件精神,失业保险金的申领通过线下、线上(电脑、手机)申领,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从经办上,失业保险金申领及续发都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核定、续发、停发(见下图)。
三、主要就业形式
1、全日制用工就业
所有与用工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可通过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确认为就业,失业人员称重新就业或再就业(企业当年1月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年底缴费,系统查询12月显示全年缴费)。
2、几种特别就业
①领取专项补助资金的非充分就业(非全日制用工)。如护林员每月600元、地质监测员每月600元、劳动保证协理员每月1000元等,用工单位也未缴社会保险但就业地点一般固定。
②村、社区干部及聘用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酬劳相对固定,但村、居委会未缴纳社会保险,有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定充分就业(全日制用工),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能认定充分就业,基本上叫非全日制用工。
3、灵活就业
①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认定为充分就业,与灵活就业又相似。
②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方式多样,酬劳可高可低,很难统计查询相关数据。
四、重新就业确定
通过人社经办系统可以查询的一是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二是单位就业登记,三是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拨付。通过共享数据查询的主要是营业执照。
本着促进就业,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理念,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功能。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确认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
1、用工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的确认重新就业,从缴费之月停发,多领取的退回;
2、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办理营业执照半年以上的确认重新就业停发;一年内又注销的,继续发放。
3、特别就业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确认重新就业停发失业金。
4、灵活就业不确认重新就业不停发。
五、特别提示
1、失业保险经办应制定操作细则,对重新就业进行明细分类并录入系统。
2、对于未按单位就业缴费社会保险,享受国家相关专项补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的特别就业人员按各地规定执行。
3、申领人员对接当地政策办理。
特此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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