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中国吉林网从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微信公众号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减少违法停车对动态交通、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的影响,提升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长春市城区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处罚权委托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委托事项

市公安局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静态停车相关行政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八项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实施处罚。

委托权限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长春市城区范围内(不含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九台区、双阳区),侵占城市道路边缘石以上区域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工作。

委托日期

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

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长春市公安局对委托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

来源 :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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