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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法院首阳法庭以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为目标,本着“摸清诉求、把脉问诊、对症下药”的工作原则,以“如我在诉”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用心用情守护当地百姓的冷暖和社会安定,努力将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近日,首阳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五起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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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陇西县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张某等五人以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垃圾处理、高空抛物、地下车位等方面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质量为由,未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物业公司便将张某等五人起诉,要求其各自缴纳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2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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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阳法庭收案后对基本案情进行充分研判,并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不利于纠纷的化解。首阳法庭本着“你若倾心,我必倾听”的原则,对所涉五起案件逐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调解人员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弊,就《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释明,经过双方的互让互谅、真诚沟通,最终达成五名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32194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事后,该物业公司向首阳法庭送去书有“情系企业办实事,雪中送炭暖企心”的锦旗,以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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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物业是社区的家政专家,提供优质、贴心的服务,让业主感受到温馨和谐的家园氛围,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业主作为被服务对象,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质疑时,应主动通过真诚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而不能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对抗物业公司。因为真诚是沟通人际关系的法宝,是拉进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的润滑剂。希望所有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建立真诚友爱的关系,实现业主与公司的共赢。

【法律链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陇西圈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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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 陇西圈子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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