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被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会被限制至法院判决生效,除非发现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网友咨询:
逮捕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律师补充: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肖辉刚律师简介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原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近20年,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管理,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湘潭大学、湖南商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湖南湘通企业发展管理研究院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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