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行政协议能不能撤销?不公平顾名思义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完善的协议,但是在协议的内容里,我们能够看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条件包括协议的履行、协议的的结果是存在不公平的。不公正、不平等可能有一些强权或者是对当时协议的履行有一些过于苛刻的条件,这类的不平等的协议,不平等的协议在法院起诉能不能撤销呢?针对这个问题杨庆律师通过案例来跟大家分析一下。

该案例来源于最高院的典型案例,某公司在2007年取得了一块土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土地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制定了搬迁补偿细则,涉案的土地被纳入了搬迁范围。2015年当地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资产搬迁补偿作出了评估,接下来2017年1月区主管部门和该公司签订了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企业统一安置了,主管部门还与企业签订了协议书,对企业怎么搬迁、补偿费等这些该协议的主体、土地使用情况、地上建筑物、建筑物的面积和实物等情况进行了约定。对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以及过渡方式、付款方式等等都进行了约定

该案的补偿金额是2700万,有相关书面的明确约定,但是该案一个争议点,在协议里约定了一个事项,搬迁补助额预留1200万作为履约保证金。也就是说当时约定有一个履约的条件,该公司必须开展兼并重组,并且兼并重组的投资额要大于补偿款3600万。如果条件符合了,那么该公司才可以取得1200万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企业完成了兼并重组,但是投资额小于征地补偿款,那么履约保证金就予以扣除。

当事人能不能够实现这种约定对当事人来讲是不是公平?我们来分析一下,如果企业要想拿到全部的补偿款,必须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地补偿款。在实践中,如果要想进行兼并重组,首先的一个条件是得有兼并的对象,合适的兼并对象得同意才可以,一般都需要先进行合议,对方愿意进行兼并。从客观条件来说,完成兼并重组的意愿不是企业单单一方能够决定的,是依赖于第三方的合议和客观条件,所以这个条件在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这就对企业的履行设定了一个条件,设定了一个障碍。

该企业面对的另一个障碍是进行兼并重组的投资款要高于征地补偿款3600万。也就是说企业有兼并的对象,有兼并的合议,但是该企业的投资款一步到位,还得高于补偿款3600万。实践过程中,企业兼并重组的投资额什么时候到位?各种可能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款是不是到位?这些情况都是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没有考虑,只要求投资额到位且大于补偿款3600万,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投资款到位的合理安排。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协议总的补偿金额是2700万,那么预留的履约保证金是1200万,我们算一下,一共占到了45%的比例。也就是说保证金是补偿款的一半了,在现实过程中给了当事人咱们行政相对人很大的压力,因为补偿款保证金所占的比例太大了,明显的是不公平的。所以通过这个案例的剖析,法院最终是撤销了这份协议,撤销的依据就是不公平。

法院是这样解析的:在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款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属于该企业的法定利益。企业的法定利益是不带任何条件的,只要企业资产在这里,行政主体征收对资产作出评估之后,企业同意签订协议,那么这个补偿款就要到位,不带有其他的一些关联性,也不得有其他的一些附加条件。

如果协议履行中设定条件的,那么条件的设定必须能够客观的履行,而且是必须公平,不能是因为根据行政部门一方的强势,由行政相对人被迫接受这个条件。这种条件属于不当联结,补偿款的取得需要履行另外一种的法律关系、一种合议、一种条件或是一种民事关系来保证法定权利的实现,这种就属于不当联结。这种不当联结是在行政机关的一种强势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有影响、存在不公平的,那么对于这种不公平,法院应当给予撤销。

当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一定要在法律的期限之内,因为过了这个期限,撤销权是无从查起的。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不单单要考虑到民事法律的规范,刑事上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按手印的,形式上符合了合议。从民法的角度来讲是双方的合议,但是要重点审查,毕竟行政协议带有一方是行政行为的合同,那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进行审查,尤其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否存在不当的联结,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不能设置一些其他的条件,也不能和某些行为勾连在一起,对有没有不当联结的情况是要进行判断的。

从这个案例上我们也能看到法院对一个行政协议进行审查的时候,案件背后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是纳入到审查的范围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关联到行政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公平、是否对待当事人合法合理的根本性问题。法院是要进行深入的审查,所以说这个案子呢,作为典型案例来讲,涉案的行政协议也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各级法院对于这种事情从哪个方面进行审查,查到什么层次,不单单停留在这个协议是双方签字认可的,签字认可了就得按照协议履行,而是要对行政协议背后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具有一个标准的问题。所以说,这也是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但是毕竟法院的工作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的。

法院它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是有价值的,什么价值呢?我们契约自由,企业愿意跟行政部门达成合作,完成某个事项达到某个目的是有自由的,与公法监管之间契约自由。公法之间要找到一个平衡,其实在实践中是很难的,这也是一个判断的难点。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定位过程之中,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的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行政相对人展开沟通谈判,签订协议应当是平等的协商。即使是为了公共治理目的,完成公权管理,同时也要保护和实现我们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行政协议立法的根本目既要保护公权利的管理到位,实现管理目的,又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不被侵害,也要合法合理的补偿、合法合理的公平对待,这也是行政协议要实现的目的。

这两个目的的视线不应当有偏差,也就是说平等性在这里是要具体体现的,所以说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与行政部门洽谈投资,或者是一些搬迁补偿,或者是其他一些合作开发等这些协议过程中,除了要看行政协议形式上要符合公平原则、协商沟通,也要看合同协议的内容行政部门有没有利用本身的资源优势,也就是行政强制权,在管理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一个设置不当的,甚至是非法的履行条件。

目前来说,从全国的行政协议履行来看,违法和不当的基本上很少了,大部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在法律上通过这个案例咱们企业主朋友也算是吃了一个定心丸,对于行政协议已经签订了的,或者是签订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限定条件,或者是设置障碍,或者是强权施压等等这些,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和解决方向。

这种不公平的行政协议,在咱们法院是有典型案例的。当然了每一个案件都要仔细剖析,包括法官审理的方向,和行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协议要注意看是否存在某些条件的设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