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自己有一年的非全日制工作经历,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这段非全日制工作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累计工龄?
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累计工作时间不限于同一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对于累计工作时间是否包含非全日制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据此,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时间并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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