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网友咨询: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可以随意标注吗?

律师解答:

不可以。

有商家标注“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作出一些单方面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视为无效。

根据规定,除法律规定四类特定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律师补充: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法律依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方伟政律师简介

专业、尽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