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恢复。
根据本条规定,要具体把握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申请主体并必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恢复。
本条规定了恢复监护人资格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本条仅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监护人资格一旦被撤销,即不再恢复。
第二,恢复监护人资格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恢复。
第三,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再恢复监护资格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
二是确有悔改表现,即不仅要有悔改的意愿,还要有悔改的表现;
三是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愿意父母或者子女继续担任监护人的,则不得恢复监护人资格;
四是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即: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要综合考虑, 从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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