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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适用规则
二、条文解读
01
适用规则
1、《基金备案指引》的适用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2023年9月28日起,协会按照《基金备案指引》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
2、是否溯及既往
已备案的基金在《基金备案指引》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基金备案指引》的规定。
3、相应的废止文件
自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清单废止。
02
条文解读
该条明确了《基金备案指引》的上位规定及制定依据,其中包含了2023年引起私募行业热议的《私募条例》及《登记备案办法》,本次《基金备案指引》是在现有监管规定框架下对自律规则进行整合、细化、和完善调整、并且能够全面体现对基金备案环节各项要求的“综合性指引”。
略。
1、提请备案的募集推介材料应当为在募集过程中真实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保证提交材料的一致性。募集说明书是基金募集阶段的核心推介材料,实践中管理人往往会将统一模板的募集说明书提交协会,但实际募集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的宣传材料却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也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此条规定采用了“真实使用”的字眼,相较之前《备案关注要点》中“募集推介材料应与基金合同实质一致”的规定更为严格,可以促使管理人更加严谨对待募集推介材料,有效防止这类纠纷。
2、投资经理的从业年限与业绩表现越优秀,越能吸引投资人买入,可以说投资经理是投资人购买基金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私募证券基金如设置多名投资经理,应当说明合理性及分工等信息。
关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应按照层层合计穿透之后是否达到200人来计算。结合过往的实践做法与已废止的《备案关注要点》,如果管理人员工对基金本身的跟投金额大于100万,中基协一般不要求提供员工证明材料,视为外部投资者;如果员工跟投金额低于100万并且想要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则要求上传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这里的缴纳社保可以是管理人缴纳,也可以是委托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代为缴纳,但不得是关联方、股东或子公司等代缴。如跟投员工为系统上登记的兼职高管,则需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但其不得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此外,成立员工跟投平台进行跟投的,协会也会关注员工跟投平台实缴金额是否大于(含)100 万元。
1、投资人的实缴能力与认缴金额是否匹配一直是协会的关注点,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存在差异的,协会往往会要求上传实缴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但对于“差异”并未有明确的解释。法融团队建议,出于时间成本与耗费精力的考量,只要是存在些许差异的,管理人都应上传投资人的实缴出资能力证明,以避免协会因此反馈。出资能力证明容易被退回的情形:
(1)资产证明流动性较差,如提供名下的商业房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会被质疑该资产能不能变现以及变现的价格;
(2)不认可机构投资人上传由其自身出具的财报,需要提供客观的第三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不接受提供其股东或其关联方的连带出资能力证明或者承诺,一概不认可非投资者主体本身出具的材料,即不认可投资人用非自有资金购买基金。
2、备案完成后快速赎回属于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会被协会注销基金,因为协会认为其中不存在真实的募集行为,管理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管理人极易被采取自律措施。如备案后首次赎回时间较短,法融团队建议赎回后基金规模不低于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略。
详见第四条解读。
一贯做法,各类型基金无论是否托管,均需开立募集账户。
该条规定与《登记备案办法》基本一致。
略。
1、本条明确了仅能由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构成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此后管理人不得以“投资操作需要”为由而自行决定增加临时开放日;同时新增了管理人需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人。
2、更改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等情形需满足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人同意两个条件,法融团队建议,基金合同应当写明与投资人的协商程序,不得约定单方由管理人决定等类似内容。
管理人应当更新基金合同模板,如调整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应当设置临开允许投资者赎回。
此条规定与《备案关注要点》基本一致,如设置了A、B类份额,则开放日、封闭期、锁定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必须相同,但申购费、赎回费、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可以不一致。
本条与《备案关注要点》基本一致,对于采取结构化安排的基金,要求“同亏、同盈、同比例”。分级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分级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40%。
本条是对《备案须知》关于“禁止投资单元”的重申。
本条是对《备案须知》关于“禁止刚性兑付”的重申。
基金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管理费的收取因素及比例应当合理,且不得利用通道业务将管理人职责转委托。
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应有合理性,且单只基金内部只能采用一种计提方法。鼓励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如要计提业绩报酬,期间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此前的规定为间隔期不少于3个月),特殊情况下除外。计提业绩报酬应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特殊情况下除外。
根据本条第一项,投资经理应当具备证券领域的投资经验,但具体要求有待实务中确定。此外,管理人应当更新基金合同模板,对于投资经理的变更程序应当予以明确,变更投资经理的,原则上应在变更前设置临时开放日允许投资者赎回。
法融团队在此前的文章已针对此条规定梳理了基金合同的相应模板,具体可见。
本条对履行信息变更手续需报送的材料予以明确,变更说明函变成了必备材料,同时规定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并采取保障投资者赎回基金权利的措施。
略。
本条对《登记备案办法》的“一定期限”予以明确,但关于备案须知“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协会将暂停办理该管理人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的规定却未加规定,也没有类似要求,在《备案须知》已失效的情况下,协会是否会沿用此条规定,有待关注。
一旦发现存在《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协会可以撤销备案,同时不排除对后续提交的备案产品采取更审慎的态度及相应措施。
●协会公告||
【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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