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办理破产廉洁自律守则

(2023年 10 月 11日)

一、恪守“亲清”工作关系,破产审判人员和管理人开展正常的工作交流,严禁不正当交往。

二、规范破产启动条件和立案、受理流程,不设“土门槛”,不搞人为变通。

三、规范管理人提名推荐、选任指定程序,准确把握适用相关规定,不得打招呼,严禁徇私舞弊。

四、规范接管、查控、追收、处置流程,提交和批准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及重大财产处分方案,须实质经过集体程序决定。

五、规范账户开立、收支制度,严格大额资金监管,依法审慎实施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严禁违规挪用资金。

六、规范第三方机构选聘和投资人招募,督保招募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允,严禁从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

七、规范实体权利性质、数额、顺位的审查认定和争议处理,保障债权人、优先权人依法行权,严格自由裁量,严禁徇私枉法。

八、规范分组设置、表决流程,不得人为操作表决结果,不得违法违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九、规范破产费用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取酬,管理人严格控制出差成本,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出差纪律。

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格案件管理,严管重要文书,严守办案秘密,严禁内幕交易。

素材提供丨破产审判庭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