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再审改判无罪。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胡仕浩介绍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一、背景介绍

案例作为司法产品,是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的晴雨表,承载着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判断和裁量,也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期待。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对产权保护和人身安全非常关心,希望法律能够成为他们安身立命的护身符。从法律实施来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良法善治。今天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就是以生动鲜活的故事向人民群众释放法治信号,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对公正司法的信心。

12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3件、直接提审1件,湖北、广西、四川高院,大连中院、绍兴中院、重庆第四中院,淮安市洪泽区法院、三明市沙县区法院分别再审1件,涵括了四级法院和东中西部都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体现了全国法院全面加强审判监督,敢于纠错、有错必纠的一致态度和坚定立场。

纠正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业务的核心功能。“冤案昭雪”,在我国历史上从来都是有深刻的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敢不敢纠错、能不能纠错,体现着司法者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期待。纠正错案是做“亡羊补牢”的工作,也是做重塑司法公正的工作,它将警示人们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今天这批典型案例就是用来诠释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监督纠错,切实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

二、特点和意义

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本次公布的段琪桂再审无罪的职务侵占案,发生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原判未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经有效转让的事实,从而认定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依法转让,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是行使股东权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从而宣告无罪。绍兴中院再审改判的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依法妥善平衡了作为出租方的国有企业和作为承租方的民营企业之间的利益。重庆第四中院再审改判的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沙县区法院再审改判的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再审判决依法纠正原判对法律关系性质、因果关系构成和损失认定的错误,不仅合理补偿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也对护航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服务保障作用。这四个案件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立场,有利于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二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监督、有错必纠的鲜明态度。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思想路线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审判监督工作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本次公布的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一并公布的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中的错误,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决贯彻,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原则的有效落实。这12件案件,有的是原判事实认定有误,有的是出现了新的证据,有的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纠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释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又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严格司法、公正裁判。

三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中发挥能动司法效应,促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本次发布的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再审判决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因政府原因与企业原因共同形成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要采取既能纠正非法占用土地,又能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还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执法方式。这就对机械执法提出了警示。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再审无罪案,涉及行政机关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当事人申请延期逾期不作决定,当事人的开采行为,是不是刑法所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是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孟丙祥逃税案中,税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导致未能按期履行缴税义务,是不是构成逃税罪。两案的再审改判,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既维护了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教育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在本次公布的赵寿喜诈骗案和王成军信用卡诈骗案中,原审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确有不规范行为,并与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经济纠纷,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相关纠纷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在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案中,蒋启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使用了虚假申请材料,但其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且已经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客观看待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使企业得到救治,企业家能够汲取教训、规范发展。崔宗超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是一件历史形成的“红帽子企业”与原挂靠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案件,曾经被错误地当作刑事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再审法院准确界定了涉案企业的性质,依法保护了崔宗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改判无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以能动履职展现政治担当和法治担当,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司法能力,积极推动涉产权保护案件再审纠错工作走深走实,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

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段琪桂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2: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3: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4:赵寿喜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5:孟丙祥逃税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6: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

案例7:汇金公司、欣然公司及冯韬等8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

案例8:崔宗超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9: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10: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11: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12: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例3: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启智是威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蒋启智以威远公司名义使用没有实际交易的供销协议、买卖合同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兑汇票价值的荣安搬运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还足额缴纳了约定的保证金1600万元。蒋启智将汇票贴现后用于公司经营。在汇票到期日,威远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予以兑付核销。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蒋启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蒋启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提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虽然蒋启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但同时提供了超额抵押担保并缴纳约定的保证金,且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上述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蒋启智无罪。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筹集资金,都应当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融资难”成为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一大顽疾,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使用不规范手段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在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诚信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担保,尚未达到危害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构成犯罪的程度,故依法改判其无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充分理解民营企业筹措经营资金的现实困境,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并依法妥善处理其中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助力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案例索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5:孟丙祥逃税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丙祥系奥奔马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奥奔马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间售房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税的线索移送给税务机关。同年10月15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令奥奔马公司十五日内缴纳偷逃的税款22万余元及滞纳金,并于次日送达奥奔马公司工作人员。因孟丙祥处于被人身羁押状态,不知悉税务处理决定,奥奔马公司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于11月2日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1月7日对奥奔马公司逃税案立案侦查。11月13日,检察机关以孟丙祥犯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孟丙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孟丙祥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异地再审。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孟丙祥无罪。后经上诉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予以维持。

生效再审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孟丙祥在因为被羁押没有收到也不知晓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再审作出改判,宣告孟丙祥无罪。

【典型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法和程序正当原则,对逃避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本案再审判决准确把握行刑衔接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对因不知晓税务处理决定而未能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孟丙祥依法宣告无罪,既纠正了原判错误,维护了司法权威,又有助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索引: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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