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交往中,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这些后果或大或小,小的后果往往不易令人觉察或难以令人留心,但大的后果又伤筋动骨,使人不得不为之付出代价。

可在付出代价之前,人往往有个求真的过程,要确定这个后果到底是否是自己造就的。

本案所叙述的案例就体现了当事人为此大后果求真的历程。

一、案件情况

男子孙某出生于1955年,与出生于1992年的女子杜某相识时,他在60岁左右,一个男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估量连他自己都没有想到,在这个年纪,他还能跟别人生育子女。

孙某并非跟杜某直接认识,而是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接触之后,孙某估量觉得杜某乖巧可爱,便与其交往起来。

交往的过程中,两人未能克制住自己的冲动而发生了关系。估量是想着孙某年龄很大了,两人均未对杜某能怀孕抱有预期,索性没有在事后采取安全措施。

无巧不成书。孙某的身体条件尚可,杜某真的怀孕了。由于发觉的时候让杜某流产已经无法实现,杜某就在2017年生下了这个孩子。可杜某并未让孩子姓孙,反而让孩子姓唐。

没过多久,孙某也发觉了杜某生下唐某的事情。估量是自己的年龄加上孩子姓唐的原因,孙某还是对于唐某是否是自己的儿子持怀疑态度。

经协商,杜某同意让唐某与孙某做亲子鉴定。就这样,在2018年,孙某安排自己与唐某到鉴定机构就两人是否具备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采样并耐心等待6天后,结果出来,显示孙某为唐某生物学父亲。可即便如此,孙某并未立刻将唐某接到身边生活,可能是考虑孩子年龄尚小,跟着杜某生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

虽然不一起生活,孙某并未排斥唐某,反而一直关注着他。当发觉杜某没有工作且自己每月有近3000元的退休金时,孙某想要亲自抚养唐某了。

跟杜某说了之后,杜某表示同意。所以,从去年12月起,唐某就跟着孙某一起生活,由孙某直接抚养教育。

看到这里,大家估量觉得这一切都尘埃落定、复原正常了,好奇孙某怎么会在后面把唐某起诉到法院呢?还把杜某列为了第三人?

二、孙某起诉唐某、杜某的动机

关于孙某的动机,判决书里并未直接载明,但从孙某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所列出的事实与理由,我们认为孙某应该是想给唐某更改姓名并让唐某跟自己记载到一个户口簿上。

第一,孙某在事实与理由处提到,“为便于更好的照顾、抚养和教育被告(即唐某),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即孙某)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孙某在本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四,一为要求法院认定自己与唐某有亲子关系,二为要求法院认定自己与杜某有权给唐某变更姓名,三为要求法院判令自己直接抚养唐某、杜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四为要求法院判令杜某配合自己给唐某更名。

最后,唐某、杜某在抗辩时是全部认可孙某所述的事实的,也是认可孙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说明双方没有实质性的争议。

三、法院裁判

由于孙某与唐某之前已经做了亲子鉴定报告,结果又显示孙某为唐某生物学上的父亲,法院是认定了孙某与唐某系父子关系的。

在这个前提下,孙某虽然没有跟杜某建立婚姻关系,但这并不影响唐某与孙某、杜某所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

既然有父母子女关系,孙某、杜某当然对唐某负有抚养教育之义务。另外,孙某与杜某在抚养唐某的事情上已经达成了孙某所主张的方式,法院并没有过多干涉,予以支持。

即由孙某直接抚养,杜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唐某成年。

关于变更唐某姓名一节,法院认为唐某只有6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该由其父母代为决定。所以,法院也同意了孙某的这项请求。

但法院最后也提到,唐某在成年之后有权更改姓名,这是其固有权利。

就这样,两人冲动的大后果又进行了法律的梳理。

四、后记

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本案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后,孙某就唐某姓名变更一事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已经执行完毕。

看到这个案件,面对一些挑选,我们还是应该保持克制,应该思虑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自己能不能承受,应该谨记好事多磨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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