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一名酒驾男子在被查处后,竟然持刀杀害了三名执行任务的民辅警,影响极其恶劣,10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了评定3位警官被为烈士。
据悉,2月17日晚,江西萍乡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进行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时,发觉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黄某某无证驾驶且酒后驾车。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将其摩托车暂扣。
黄某某心生怨恨,又在酒精的刺激下,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他随身携带了一把刀,趁执法人员转移至另一地点继续查酒驾时,突然发动突击,将民警何明树、李兵和辅警李荣强刺伤。三名执法人员经抢救无效牺牲。黄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何明树同志是备受敬重的交警队长,担任中队长一职,持有一级警长警衔。
李兵同志是中队内杰出的民警,积极参与各项任务,为维护交通秩序付出了辛勤努力。
尽管李荣强同志是中队的辅警,职务较低,但他同样以强烈的责任感履行自己的职责。
但是还是有网友觉得他们被评为烈士不妥,并认为应该是因公殉职。
个人观点
为了这个问题,小编我去查了关于辅警能否被评为烈士相关的资料。
辅警是指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的人员,他们与警察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辅警是否能评定为烈士,是一个涉及到国家荣誉、社会公平和人权保证的敏感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种说法是,辅警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正式的编制和职级,因此不能享受与警察相同的待遇和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烈士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统一和领土完整,为了保卫祖国、保卫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而牺牲或者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牺牲”的人员。辅警虽然也有“警”字,但并不符合这一定义,所以不能评定为烈士。
另一种说法是,辅警虽然没有正式身份,但他们在执行公务时与警察承担着同样的风险和责任,甚至有时比警察更加困难和危险。如果辅警因公牺牲,他们也应该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和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其他因公牺牲或者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牺牲,并经依法授权的机关认定为烈士”的人员也可以评定为烈士。辅警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就应该可以评定为烈士。
在实际中,对于辅警是否能评定为烈士,各地也有不同的做法。
例如,在2019年12月6日发生的南昌市红谷滩区“12·6”持枪杀人案中,两名参与抓捕嫌犯的辅警张宇和王鹏不幸牺牲。江西省公安厅在2020年1月10日公布通报称,“经省政府批准,授予张宇、王鹏同志‘江西省优秀公安辅助人员’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但并没有提及是否评定为烈士。而在2020年8月14日发生的重庆市渝北区“8·14”持刀伤人案中,一名参与制止嫌犯的辅警李鹏飞不幸牺牲。重庆市公安局在2020年8月15日公布通报称,“经市政府批准,授予李鹏飞同志‘重庆市优秀公安辅助人员’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建议市政府将李鹏飞同志列入烈士评定范畴。”这一建议是否得到了批准,目前尚不清楚。
在我看来,辅警是否能评定为烈士,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和贡献来推断,而不应该一概而论。辅警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力量,他们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奉献。如果辅警因公殉职,他们应该得到与警察相同的尊重和待遇,包括评定为烈士。这样做不仅是对辅警的公平和正义,也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担当。
这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案件,黄某某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还残忍地杀害了三名为民服务的执法人员,严峻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他的行为完全是在挑战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警惕酒驾和酒精对人的影响。酒驾不仅会危及自己的安全,也会威胁他人的生命。酒精会降低人的理智和推断力,让人做出一些冲动和错误的决定。因此,我们要坚决抵制酒驾,拒绝喝醉后开车或乘坐醉驾者的车辆。我们也要适度饮酒,操纵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不要因为一时之气而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
对于三位因公牺牲的执法人员,我们深表哀悼和敬意,他们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们希望他们的家属能够坚强地面对这个打击,我们也希望社会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同时,我们也要向他们学习,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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