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
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
在社交软件上结识
系网友关系
2022年11月
吕某称自己所经营的
俱乐部资金周转困难
王某基于信任
通过微信转账向其出借35000元
吕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
约定还款期限为2023年11月份
2023年2月20日
王某发现吕某删除了自己的微信
双方重新添加微信后
被告吕某承诺24小时还款
后又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
王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夏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吕某欠原告王某的款项
有转账凭证
并且被告吕某承认
转账为35000元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
微信聊天、自认为证
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吕某承诺在约定期限之前还款
应当及时偿还借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某35000元
法官提醒
通过微信进行借款
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最好能够保留
借款人的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
如此可以与微信号
头像或手机号码相对应
核实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方便起诉阶段固定被告身份
在转账时要注意备注是借款
注意区别转账的款项是借款
而不是投资款或者是赠与款
或者是其他费用
特别是双方因其他往来转账频繁的情况
更应当将借款区别于其他款项
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
转账前后
建议明确借款事实、金额、
还款期限、有无利息等内容
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
不要删减
避免和对方手中的记录内容不同
从而增加证明难度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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