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不少的老年夫妻为了能够更省事,会共同订立遗嘱,然而却忽略了共同遗嘱的弊端。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两子一女。年老后,两人为了避免子女发生继承纠纷,于是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遗嘱约定若两人中一人先行去世,则该名老人的全部财产均由另一名老人继承。等到两人都去世后,名下一套共同房产由小儿子继承。后陈某去世。
在陈某去世后,张某又重新订立了一份遗嘱,遗嘱约定名下的共同房产由二女儿继承。
等到张某也去世后,小儿子与二女儿因为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后订立的遗嘱究竟有没有效?涉案房产该如何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如果需要撤回或者修改,应当在双方在世期间进行协商,不能单方面对遗嘱进行修改。夫妻一方先死亡,在世一方也只能对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财产部分的内容进行撤销或者修改,无权修改去世一方的遗嘱内容。
并且遗嘱的生效是从被继承人全部去世后才生效,按照陈某与张某的共同遗嘱内容,只有在陈某与张某全部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小儿子继承。故在张某在世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全部归于张某,因此即便张某变更遗嘱内容,也仅能对所属自己的一半份额进行约定,无权对另一半进行约定。
虽然共同遗嘱能够省时省力,但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共同遗嘱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因此家问律师并不建议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即便是双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为了避免产生分歧,还是分别订立两份遗嘱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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