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走两个孩子14年判5年,这个结果不光是孙海洋接受不了,我想很多人也接受不了。确实也是,哪怕是偷走 100 万,也不止判 5 年呐,更何况是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的孩子。但是拐骗儿童罪的量刑最高也就是5年了,现在已经是顶格在处理,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如果被定拐卖儿童罪,那就不一样了,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 5 年,最高刑可判死刑。两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量刑跟性质是天壤之别,它们最主要的区别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或者不能证明以出卖为目的,那通常就会以较轻的罪名来定罪。

就本案而言,目前仅有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分子把孩子拐走之后交给亲戚抚养这一事实,没有查到相关的资金流水往来,所以只能定拐骗儿童罪。看新闻报道说孙海洋不满意审判决结果,将申请抗诉,我估计这个抗诉是很难申请成功的,抗诉不是受害者自己可以做的事情,需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从逻辑上来说,本案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罪名就是拐骗儿童罪,法院又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罪名,那上级检察机关怎么可能现在反过来跟法院说你判错了,对吧?除非发现新证据证明拐骗者与收养者之间存在关于买卖孩子的资金往来,但是这可能吗?

最好的结果是什么?是通过本案推动立法,希望拐骗儿童作为以后可以加大处罚力度。法制的进步本来就是通过一个个个案来推动的,如果真的这样的话,那本案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制进步所付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