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家庭向高级阶段的转化发生在春秋中期至战国时期,这时期农业家庭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发展方向的趋同,即不管是宗法——家族式农业家庭、还是地缘——乡邻式农业家庭,都不可避免地走向“按地缘关系编组”的编户农业家庭。二是发展的速度快,西周、春秋前期,保持较长时间的“藉民力以耕田”的力役地租方式到战国时期迅速瓦解,农业家庭逐渐变成独立的经济形态——小农经济模式。

关于促使小农经济模式产生的原因问题,很多学者都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井田制瓦解,土地所有权确立是主要原因,另一种观点认为铁农具的推广和私有观念的盛行促使集体耕作制度崩溃,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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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家庭演化发展的主导因素

导致农业家庭演化发展的主导因素我们认为大致有三:其一,战国时期频繁的战争使得基层农业家庭组织遭到破坏。其二,各国变法运动开展,国家利用强制的政治、经济、法律手段规划和整合农业家庭。第三,贵族的等级性减弱,一些有等级的贵族“破落户”形成新的农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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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频繁的战争打破农业家庭的稳定结构

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农业家庭的成员是没有资格当兵的。加之当时战争数量不多,规模也不是很大,所以贵族里面选拔兵士完全应付得了。那些“修我戈矛,与子同仇”的赳赳武夫,为的是“公侯干城”以匡王国、以辅天子,充满了烈士气概和无畏精神。可是,能征善战的“武夫”、“伯”已经无法满足频繁战争的需要,兵源补给自然落到了农业家庭的壮丁头上。服兵役与服官役均可抵消他们的土地劳役。

战争对农业家庭和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是很大的,男女不相见,农业家庭寡人口;战场上死者不可胜数,壮年劳动力亏损;田园荒芜,粮食生产遭到破坏。由于古籍记载多言政治、军事,少言社会生活,所以我们无法从战争记载中直接看到有关破家败户怎样恢复生产的情况,但是,各国战后出台的一些奖励生育和振恤孤寡的策略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当时农业家庭情况的渠道。在战争年代,农业家庭的人口缺失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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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法运动促进农业家庭的整合

各国从春秋时期开始,就逐渐开展了变法运动。推行县制、分配土地、按户纳税使农业家庭真正具有了小农经济的意义,“特别是变法之后,庶人多以个体农民的形象出现于社会生活舞台”所以此时能够给国家提供赋税、兵源,能够为国家提供劳动力的家庭组织便成为各国统治者青睐的对象,招徕、争夺农业家庭也成为变法运动的重要方面之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庸耕情况是否已经大为流行,限于材料,并不十分清楚,但是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庸耕者多来自贫困的农业家庭。“人有年老而自养者,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庸未返”。庸耕者一般是失去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农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样的庸耕者家庭流动性较大。相对于有足够土地,安居乐业的农民家庭而言,他们更容易迁徙,成为战国时期各国“徕民”的对象。

由于战争等原因,各地荒芜了一批土地,为尽快恢复生产,有的国家就制定了引进劳动人口的策略,即徕民。其中,秦国在这一方面的做法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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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贵族宗法制度下移,等级性减弱,形成新的农业家庭

士阶层从事农业生产,壮大了农业家庭的队伍。同时,他们之中那些仍旧握有土地,具有优越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术的人,在生产中逐渐又与土地进行分离,变成以收取地租为生的地主阶级,或者在有一定田产的基础上从事商业、手工业等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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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家庭演化发展的表现

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劳动并不多见。到战国时期,出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编户、纳税形式,宣告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农业家庭的出现,农业家庭的经济、政治等职能加强,成为名副其实的小农经济形态。

此时农业家庭的重要变化主要表现在家庭男女分工相对固化,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生产变成一个主要的经济形式;同时,家庭自我意识强烈,消解了原来那种强烈的宗族血缘观念;私学兴起,士、手工业者析出家庭等均为农业家庭转型的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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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家庭中男女分工的相对固化

农业家庭的男女分工,起初并不是固定化的,这一点已有学者指出了。特别“男耕女织”的理想状态是圣人所制定的,简单认为“男耕女织”是自古有之,顺理成章的小农经济模式是不正确的。

至少在春秋以前,农业家庭的男女分工尚属于不确定的状态。“妇女常常担任采集植物的工作,黍稷之类农产和妇女的关系也比较深。反之,男子和狩猎的关系也比较密切……最初的男女分工并不是‘男耕女织’而是‘男猎女耕’”。通过考古资料和春秋之前的典籍记载,我们觉得,即使说那时期的男女分工是“男猎女采”或“男女共耕”也不会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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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家庭女子的纺织行为变成女子代表性、固定性的劳动之一。 在春秋战国以前,女子与纺织的关系并不明确,只是男女劳动分工逐渐的明确。“在原始公社的晚期……考古发现仰韶文化及其以后的一些个体家庭住房的遗址中,同时出土了石斧、纺轮等耕织工具。”

此发掘材料只能证明这个时期有的家庭有自己独立的生产工具,并不能得出耕织工具分属于男女的结论。同时,“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时代裴李岗文化的墓葬中,随葬物的组合分别为斧、镰、铲等农工具和磨盘、石磨棒等谷物加工工具。据对若干墓葬的人骨分析,前者墓主是男性,后者墓主为女性”。显然,此中女子从事的是谷物加工的工作,并无纺织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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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意识的强烈

西周、春秋前期,整个社会还是能够保证对天、大人、圣人之言的虔敬与崇拜;还能够对王于兴师表现出慷慨激昂、视死如归的斗志;还能够堂皇的认为“封土之略,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至春秋末,战国始,社会风气为之大变,上下阶层都涌动着思想的革新,农业家庭的意识也随着社会思想的改变而改变,更多体现出一种自我的意识和家庭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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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工业者、士等析出农业家庭

这里所说的手工业者,主要是指与农业家庭紧密联系的小生产者,他们以农业家庭为依托,通过自己的头脑和手艺,进行互通有无的生产,贩卖等活动。这批小生产者主要来自破落的官营手工作坊、无田的流动农业家庭、家有土地,但无饶财的普通农户。他们“这种独立手工业者的出现,并不曾破坏农民的自足经济,相反的,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业,反而是封建社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当时“弃农从士”之风大为盛行,已经引起很多重农思想家的反感。但是客观来讲,国家还是希望有一批社会底层的士崛起,服务于新兴的的统治集团,给国家带来活力。所以,鲜有诸侯国有“禁士”之举。有相当一部分“从士者”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摆脱贫困,跻身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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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策秦策》载苏秦的出身是“特穷巷掘门,桑户惓枢之土耳”。另有东周之鄙人,“归耕于周之土地,耕而食之,织而衣之。”体现出这部分人相对灵活自由的一方面。

小手工业者、士等能析出农业家庭,从事实上证明了此时农业家庭的转型基本结束,农业家庭以其独立的姿态面对社会的变化;灵活自主的经营自己的经济;坦然大方的彰显自己的价值观念。至此,这种小农经济形态的农业家庭不仅在形式上,更主要的是在内容上得到了基本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