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3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3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及罚金。为切实推进反诈宣传进校园活动开展,本次集中庭审还邀请了盘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的五名学生参加案件旁听。

三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在明知进入其银行卡的钱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将转入其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取现,共取现15.8万元,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余元;被告人邹某某、任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并帮助转移。其中,任某提供一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资金并帮助取现2万元,非法获利600元,邹某某提供二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非法获利4000元。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根据三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刑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上下游犯罪案件高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通过对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决心,并通过判后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识别和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同时也警醒在校学生及社会大众不要随意出租出借“两卡”,避免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盘州市法院

审核: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