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怪事不断,通常情况下,进入到死刑复核的案件,不会有新的证据出现,更不会陆继续续的出现新证据,更加不会留下影响复核结果的潜在威胁,可“劳荣枝案”几乎全包了!
本案进入到死刑复核阶段之后,先是劳荣枝的刑辩律师提交了近20万字的辩护意见书,随后劳荣枝的名誉权律师先后提交了3份新证词,接下来会不会还有新的证词出现,谁也无法预料。
应该如何来看待“劳荣枝案”?
或许有人会说“保劳派”!什么是“保劳派”?什么又是“杀劳派”?这种给认知极端化归类的做法,本身就是一个极不理性也不负责的行为。
除了劳荣枝本人和她的至亲,哪怕是她的辩护律师,都不一定真正在乎劳荣枝是否能活命,因为我们这些人可以统称为“其他人”,在没有血脉相连的情况下,我们又怎么可能真正在乎一个外人的生死。
或许你会为一个陌生人的不幸遭遇而流泪,或许你也会为坏人的作恶而愤慨,但你永远也不会因此而过度难过或过度悲伤,你有的仅仅是匹配你正义感的那一瞬间的同频共振。
所以我们在谈论是否支持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之前,应该把“保劳派”和“杀劳派”这两个极端归类的名称取消,如果您认同这个观点,本文对您或许有意义。
是谁在支持“劳荣枝案”的一、二审的判决结果?
我们在看谁在质疑判决结果之前,为了更好的认知这一事实,不妨先来看一下谁在支持之前的判决结果,支持的理由又是什么?这会给我们带来哪些思索?
在社会日常生活当中,道德和法律相互配合,一起约束着每一个人的言行举止,但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对法律是敬畏的,对道德的看待是复杂的。
很多人为了利益或达到目的,敢于突破道德的底线,但却有极少的人敢突破法律的底线,这一现象也充分说明,大家其实是非常知冷热,也非常懂得利用规则。
在“劳荣枝案”的舆论纷争中,也可以粗略地定义为是道德视角和法律视角的辩论。不可否认的是,在看待刑事案件时,大家往往会以道德视角看待问题。
如此一来,我们也能够知道是谁在支持之前的判决结果,其实就是以道德视角,用朴素的正义感看待问题的民众,一旦有了这个前提,看法似乎也无懈可击。
在道德层面,大家对于犯罪分子有着与生俱来的仇视,就像“孙卓拐卖案”一审判决中,拐卖者仅被判了五年,这让被拐卖者家人无法接受。
其实法院的判决是依法进行的,但大家从道德层面来看,一个孩子被拐卖了14年,拐卖者仅仅被判了五年,似乎这是一个非常不对等的惩戒。
这里其实就涉及到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道德层面的认知和法律层面的判决,很多时候其实都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些时候也需要大家更为理性的去看待。
为什么那么多人支持一、二审的判决结果?其实这也说明了判决结果和大家的认知是比较吻合的,没有出现像“孙卓事件”这样的判决结果和大家的认知产生严峻冲突的情况。
因为在劳荣枝案当中,一共有七个受害人遇害,其中包括一个三岁的孩子,还有一个更无辜的小木匠,这样的悲惨结局让大家非常的同情,也增加了大家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痛恨。
有了这一层情感,大家其实也就并不太在乎本案的相关证据或客观事实如何,很多人自然而然的都想让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地正法,想让他们以命抵命。
所以大家在看待劳荣枝的时候,眼里就充满了仇恨,心里更是怒火中烧,这其实正是善良的国人最为朴素的正义感的体现,这种情感本身并没有错。
在舆论的纷争当中,一味的用仇视的情绪去渲染,也不能有太多的说服力,这些人为了表达自己支持劳荣枝应该被执行死刑的准确性,他们也排列了很多理由。
最为常见的理由就是,如果没有劳荣枝的色诱,就不会有法子英杀人的恶果。从逻辑上来看,这种说法丝毫没有任何问题,但逻辑是逻辑,司法是司法,这完全是两个概念,也是两回事儿。
而且在支持劳荣枝死刑的这部分人当中,也有一个相对比较明显的共性,大家似乎很少谈及具体的证据和客观事实,大家似乎都化身判官,要为案件当中死去的受害人报仇。
张扣扣的母亲被打死,张扣扣忍辱负重20年之后将凶手灭门,殊不知起初先动手的是其母亲,殊不知对方也是过失杀人,但张扣扣并不管那么多,在他的认知当中,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是谁在质疑“劳荣枝案”的一、二审的判决结果?
杀人偿命的观念其实是一种同态复仇观念,通俗的来说,在很多人的潜意识当中,就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随着人类文明进展和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在致人死亡的案件当中,其实有着非常多的区分,其中就包括有意杀人、激情杀人、过失杀人、防卫过当等。
法律在对待不同的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在量刑的时候也是有着区别对待的,这其实才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和进展,更说明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和进展。
在质疑劳荣枝案一二审判决的声音当中,更多的其实就是从法律层面来看待这个案件,或许大家的专业知识并不充裕,或许大家的怀疑并不合理,但用单纯的怀疑的精神来看待案件,其实也体现了法律给予公民的监督权。
我们可以理解用道德的视角来看待本案的声音,我们同样也应该给那些用法律的视角来看待本案的质疑一个公平讨论的机会,这样才更有利于让案件在多元化的辩论当中,达到一个舆论的平稳。
结合本案辩护律师的观点,我们知道了,看待一个案件是否公平公正,应该从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认定是否客观等唯独来考量。
司法程序
吴丹红律师对本案的司法程序提出了很多的质疑,比如审讯时涉嫌非法审讯、合议庭人数、增加罪名等。
其实在二审的裁决书当中,法院认定了一段审讯为无效审讯,这个时间段儿内取得的口供也为无效口供,原因说的也非常清楚,因为在这段时间内,只有一名办案人员在进行审讯。
关于本案采纳三人合议庭究竟是否违法违规,结合《刑事诉讼法》和《人民陪审员法》来看,似乎启用三人合议庭也属于合法范畴之内,这一点还要看最高院最终如何进行裁决。
有关于增加罪名的问题,熊律师之前做了专门的解读,他认为吴律师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庭审的情况,给犯罪嫌疑人作出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
御姐认为,有关于司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既然很多专业人士都有不同的看法,对于一般人来说,很难对其有比较充分且精确的认知和推断。
其实从现在的舆论当中,我们也极少再听到有关于对本案司法程序的一些争辩,理性告诉大家,不在认知范畴之内的事情,说得再有激情也毫无说服力。
证据
众所周知,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证据才是最为重要的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大家也经常用充分和确凿以及完整的证据链来形容我们所认知的法律证据的标准。
如果再具体的描述,或许大家的第一反应就是证据必须要客观,何为客观?那就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DNA、指纹、监控、录音等,也就是让人无可辩驳,无法更改的唯一性证据。
这里其实还涉及一个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通俗来说,在没有确凿的证据面前, 就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有关于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大家可以自行关注和体会。
在二审裁决书当中清清楚楚的写到,法院认定了劳荣枝在南昌案和温州案犯有有意杀人罪,那我们就不妨看一下认定劳荣枝有意杀人罪的证据是什么。
第一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没有劳荣枝直接杀人的任何客观证据,也没有劳荣枝共谋杀人的任何客观证据,在客观证据都缺失的情况下,又是如何认定劳荣枝的有意杀人罪?
这里就不得不说劳荣枝在接受审讯期间的口供,劳荣枝在供述南昌案的时候曾经说过,他曾经建议把子用一把火烧了房子,目的是为了毁掉留下的大量指纹。
可法子英并没有这么做,而根据事后警方现场勘查来看,也根本没有找到劳荣枝的指纹,而且劳荣枝还供述,他模模糊糊感觉到法子英杀人了。
我们要明白一点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内容有真有假,如果法院想要采纳犯罪嫌疑人的某个口供,必须要有其他的证据与之相印证。
劳荣枝说的这两句话与之相印证的证据又是什么?谁来证明他曾经说过想要一把火烧了房子,谁又来证明他模模糊糊感觉到法子英杀人了。
接下来就涉及到法院认定其有意杀人罪的关键联系,那就是通过劳荣枝的口供来看,劳荣枝应该对法子英杀人的事实明知应知,因此也应该负法律责任。
要知道我国法律是不惩戒犯意的,且不说劳荣之究竟说没说过那些话,关键是要拿出来劳荣枝明知应知法子英杀人的客观证据,应该减少口供定罪的情况。
在温州案中,劳荣枝拿着受害人的存折去银行取完钱之后给法子英打了一个电话,根据劳荣枝和法子英的供述,电话的内容就是劳荣枝告诉法子英已经取了钱。
但法院却认为这通电话属于“犯意联络”,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劳荣枝已经取到钱了,打个电话告诉法子英可以杀人了,大概意思就是如此。
这种逻辑推理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可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和量刑并不能靠逻辑推理,想要让逻辑推理有法律效力,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逻辑推理。
但我们并没有看到这种逻辑推理的支撑证据,如果单纯靠着逻辑推理来定罪,这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也不应该采纳这样的证据和说法。
在没有认定劳荣枝有意杀人罪的其他两起案件当中,同样也出现了一些认定劳荣枝有意杀人罪的关键证据,比如幸存者刘某的证言、买冰柜、小纸条等。
关于这些证据的问题,本文不做详细的阐述,在御姐之前的文章当中已经多次进行过讨论。我们要说的是,虽然这几起案件都是劳荣枝和法子英做的,但案子与案子之间其实是独立的。
这里就涉及到法院认定劳荣枝和法子英具有绑架抢劫杀人的犯罪模式问题,既然二人有了这样的犯罪模式,又为放走了常州案的受害人。
要知道杀人的事情可是死罪,既然在另外三起案件都杀了人,法子英没有任何理由放走常州案的受害者,换句话说,既然可以放走受害者,法子英也没有必要冒着抵命的风险去杀人。
放走常州案的受害者这一事实情况,其实也和司法机关认定法子英和劳荣枝具有共谋杀人的认定是相背离的,按理来说,办案人员应该解释一下法子英为什么放走了常州案的受害人。
抛开这一些疑问,既然法院没有在常州和合肥两起案件认定劳荣枝有意杀人罪,又怎么能用这两起案件当中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劳荣枝在其他案件具有杀人罪?
这不仅仅在法理上说不通,从情理和逻辑上也说不通,这就好比在字迹鉴定方面的疑问一样,人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氛围之下,会有着不同的言行举止。
就好比大家经常所说的,有些圆滑的人,在人面前说人话,在鬼面前说鬼话,又怎么能够用一个人在某个特定场景当中的一些想法或做法,来证明他在其他场景当中会这么做。
杨某毕业证书—— 土木建筑系
事实
我们也都知道,法律意义上的客观事实,并不完全是事件的真相,它是基于相关证据是充实下所还原的客观事实,这个客观事实可以和事实真相一致,也有可能和事实真相不一致。
那么问题就来了,由于这份证词所描述的客观事实和之前认定的客观事实完全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需要对这份证词的合理怀疑进行排除的。
新证人杨某的执业证书
之前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在二审的时候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反对公诉方的说法,但均没有被法院认可,很多证据也被视为是不合理的质疑。
而新证人的这份证词和目前已掌握的相关实物证据无抵抗,也就是说并不矛盾,这份新的证词也可以充当合理的怀疑,那么想要最终裁定本案,势必也要确定这份证词内容的真假。
但有一点新证人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他曾经差点被法子英和高某绑架,关于这一段内容的描述,他也是亲自亲自确认的,这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说谎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律师冰释前嫌!
前一段儿时间,劳荣枝律师团队当中的吴律师和熊律师似乎彼此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双方也公开对彼此进行过一些不太友好的评论。
熊律师最近公开表示,他之所以能够成为劳荣枝的名誉权律师,还是源自于他起初的一篇关于劳荣枝的文章,同为劳荣枝辩护律师的刘昌松联系了他,最终也促成了他成为劳荣枝的名誉权律师。
有关于二人对本案的一些看法和见解,更多的是基于二人的专业角度,大家其实也并不必对这些专业律师的一些看法做过多的解读,身为劳荣枝律师团队的一员,他们为劳荣枝辩护的初心不变。
如今死刑复核还在进行中,作为局外人可以静待结果,对于劳荣枝等人来说,他们绝不会坐以待毙,会不会有新证人不断出现,案件或许会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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