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8,诈骗罪“套路贷”的认定和处理。

1、陈寅岗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62号。

2、被告人陈寅岗,1986年人,上海市静安区。

3、陈寅岗2014年起伙同他人发放高利贷,2016年4月25日上午被害人许嘉平向陈寅岗借款20万并承诺当天还款,陈寅岗转账20万后派人跟随强行带至酒店并殴打,次日凌晨被害人许嘉平找家人凑齐20.5万后,陈寅岗仍扣押被害人许嘉平要求中午前支付本金及利息60万,后陈寅岗开车押送被害人许嘉平到父亲小区门口拿到60万后才将被害人许嘉平放行。

4、2016年4月16日,被害人吕卫东欲借款15万被要求写下25万借条,陈寅岗发现被害人吕卫东的房屋已有抵押就没有放款且持电击器殴打被害人吕卫东并勒索4万,之后陈寅岗拿25万借条向静安区法院民事起诉要求偿还25万本金及利息。

5、陈寅岗还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6、静安区法院判陈寅岗非法拘禁罪1年、判敲诈勒索罪11年、判诈骗罪6年,决定合并执行16年,罚金34万。

7、陈寅岗上诉,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司法观点,“套路贷”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行侵财之实,由于犯罪手段、行为表现不同,依照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各具体罪名。对于拿虚假的借条向法院起诉的,既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又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从重处罚,即一般按照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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