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醉酒后心存侥幸驾车上路

不仅是对自己和别人不负责任

更涉嫌“危险驾驶罪”

现对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予以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加强自我约束

守住法律底线

坚决做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一

2023年5月19日16时19分许,黄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闽GL***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大田收费站时,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乙醇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血检,结果为11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进一步调查,黄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判决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二

2022年11月12日22时18分许,黄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闽G****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永安北收费站时,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血检,结果为180.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进一步调查,黄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三

2021年4月23日22时29分许,陈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闽G****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清流收费站时,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乙醇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3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血检,结果为177.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进一步调查,陈某某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交警部门依法对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危险驾驶罪(醉驾)从重处罚的情况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交警提示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

管好自己

同时也要提醒好亲友

切勿酒后开车

来源:三明高速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