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法规中,丹麦似乎沉浸在“强奸文化”中,它的法律制度过时且未曾试图解决受害者的不满。相反,这些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强奸犯。这是由人权组织最近揭示的,而丹麦在欧盟中一直以来在“性别平等”方面名列前茅。然而,该国的强奸法律却被揭示存在严重缺陷。
CNN的报道指出,尽管丹麦在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强奸问题上的关注却远远不足。即使是真正的强奸案件,也很少会有定罪的情况。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丹麦在男女平等指数上一直居高不下,每年的欧盟“性别平等指数”中也稳居前三名,分值遥遥领先其他欧洲国家。然而,通过对受害者的走访,记者发现事情并不如表面所见那般简单。
首先,从案件数量上看,南丹麦大学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该国大约有24000多起与强奸相关的案件,但官方统计中仅有5100多起,警方认为只有890多起,并且其中超过一半的罪犯已被起诉。然而,实际上,当年只有94起强奸案的涉案人被定罪。其次,一位受害者透露,在第四次提交关于强奸的证据时,警方直接威胁她,声称“如果再撒谎,监狱将是你的下场”。另一位受害者则表示,在报案自己被同事强奸后,警方居然让她为自己的同事着想。还有一位女孩表示,在警方的话语中,她只是一个“声称被强奸的女孩”。
这一切的根源在于丹麦对强奸一词的狭隘定义。虽然欧盟国家签署了《伊斯坦布尔公约》,旨在全面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其中对强奸有了严格的定义——未经同意的性行为。然而,丹麦对强奸的定义与此不同,将其与“性暴力”等同起来,只有在受害人受到胁迫或暴力行为时才能归为“强奸”案件。在欧盟28个成员国中,只有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塞浦路斯、卢森堡、冰岛、德国和瑞典8个国家使用“未经同意的性行为”这一概念来定性强奸。
杰科布森认为,这一定义深深植入于丹麦的整个司法系统,从律师、检察官、警察到法律,所有人都将其奉为圭臬。这也或许解释了为何在官方文件中,强奸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民间统计。在该报告发布后,丹麦司法部长在Twitter上评论称,这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并表示当局正在考虑引入基于“同意”的强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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