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玮 发自北京 10月17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显示,18个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已完成划定,正探索重点区配套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目前,全国83个地市已完成地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黑龙江、上海、江苏和浙江等省份已完成省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
据介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是为满足地下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管理需要,确定的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区域。该区域的地下水一般具有水量大、水质好,饮用和其他开发利用价值较高的特点,应强化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
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二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
据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重点区划定工作中充分利用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成果,加强部门协作,划分符合地方实际的重点区;此外,将完善配套措施,及时总结地方实施中可操作性强的差别化分区管控措施,出台配套管理文件,完善分区管理要求,指导地方将重点区划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落实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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