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童和母亲被恶犬撕咬事件最新消息,母亲表示黑狗已经找到,现在警方正在排查饲养者。这是一件令人震怒的事情!虽然我们不愿意听到此类消息,可是真的又发生了恶犬伤人造成生命危险,而且受害者是一个仅仅2岁的女童。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发生了大型犬撕咬幼童案件。我们可以从网络视频内容里清晰的看到,女童的母亲带孩子刚走出单元门,时间不到20秒钟,一只黑色大犬便走向前,也不知道是哪个人饲养的,它既没有被佩戴狗绳,也没有佩戴嘴套,就像是动物园里的动物活动非常自由,可能狗主把这条狗当做自己的家人和亲人,不忍心给它套上狗套和狗绳,觉得这样会伤害狗的感情从而破坏它们之间的亲情。可是这个做法却让小区的业主处于生命危险之中,实在是不负责任,此时女童母亲见势觉得有些危险和隐患,已经提高警惕了,将孩子护在身后!可是,危险比想象中的大太多,这只黑色的大狗还是突然发狂冲上前,咬住了女童,然后将母女二人在地上撕咬、拉扯。
幸好旁边有人,一位女清洁工人看到了以后上,赶紧跑去拿来了拖把帮助驱赶。在她们奋力驱赶下,恶犬转身离开。医院报告,孩子皮肤受伤并且还发生了肾破裂伤,具体诊断是犬咬伤,右肾破裂伴有血肿形成,腹腔积液,胸背部等多处肤裂伤,从这些受伤的部位以及脏器来看,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如果稍微再严重点的话,是很可能造成孩子生命危险的。幸运的是,孩子当前精神状态稳定,正在医院做清创手术。希望孩子的能够尽快康复,也希望孩子能够平稳度过这个生命中的阴影,不要留下终生的心理隐疾,看到狗就变成惊弓之鸟,那种杯弓蛇影的生活心态真的会大大的降低一个人的生命质量。#普法进行时#
随着人们的经济水平的提高,在国家发展中得利者越来越有钱,也越来越无聊,于是他们及开始饲养动物,比如猫狗之类,可是伴随而来的是,城市中动物大小便随地可见,小区里动物排泄物横流,更加让人担心和害怕的是恶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这让普通的居民苦不堪言!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恶犬伤人情况下,主人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是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养狗管理是否能够和国际接轨?
城镇是否应该禁养大型犬?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狗把人咬伤了,是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的,这在法律上属于饲养动物侵权,请看具体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是描述了一般情形下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条描述的就是养狗没有狗绳、狗套等情形的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次事件,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找到了狗主人,它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护理费、康复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等。
而在谈完民事责任之后,其实狗主人还是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的,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给狗戴好狗套和狗绳,造成了这个儿童的受伤,如果造成了重伤以上,是会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意外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话,还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再进一步说,如果非常不幸,由于饲养人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故意杀人,不一定是故意放狗咬死人,哪怕是过错导致狗咬死人,也是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不同点是: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
其实,我们现在养狗确实非常混乱,很多狗都没有养狗证,也有的狗没有打疫苗,狗在小区、公路随地大小便习以为常,而大型犬、烈性犬的管理也没有一套权威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所以马路上烈性犬不牵绳、不戴嘴套造成危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而在养狗管理相对完善的美国,就要严格和清晰的多了,宠物的销售和流通都是由专门的摊贩进行的,都打了疫苗,有健康证和识别标签。宠物店也有持证兽医、疫苗、疾病防控药品。所有的宠物狗都要定期去兽医院体检,打预防针。为了防止宠物狗伤人,美国也有一套严格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美国各地,正规的“狗狗俱乐部”随处可见,大多数狗狗从出生开始就在这种俱乐部里接受“启蒙教育”,学习如何与人相处,接受相关技能训练。大部分想养狗的人都是通过俱乐部等正规渠道获得宠物的。为了防止受伤,美国大部分城市都明确规定,除了在自家院子里,其他任何地方都要给狗拴上皮带或链子,市区的公园等公共场所也不允许养狗。美国很多州都通过了相关法律,严惩咬人的狗,咬人的狗也难逃制裁。但如果发现狗有危险倾向,但主人没有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导致狗咬人、撞死他人,狗主人就要承担“替狗还债”的责任,有可能为狗坐牢,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款。所以针对我国的养狗乱象,其实我们是可以参考先进的管理理念的,那么我们与国际接轨的阻力在哪里呢?
其实除了《民法典》中的规定主要针对伤人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确定,我国各个城市其实也有各自的养犬规定管理条例,对养犬的行为进行事先的规范,比如《北京市养犬规定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养犬行为进行管理的机关以及相应的行为要求。具体来说,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此外,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等部门要参与协调管理。该条例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养犬行为要求,明确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明确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要求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等。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法规虽然也能找到类似的规定,但是实际执行不是很到位,这也是导致养狗乱象的原因之一,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能够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给市民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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