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砂石资源

遏制砂石非法开采

纵深推进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拳出击

全力开展盗采砂石专项整治执法工作

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

现通报三起典型案件

陈某收购、运输

违法采出矿产品(砂石)案

案情回顾: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州市南三环路发现一辆运载有砂石的货车,当事人陈某不能提供该矿产品(砂石)合法来源手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某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砂石)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之规定。

处罚决定: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王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案

案情回顾: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州市东三环路附近一处空地内发现一台装载机和一辆货车正在作业,现场有砂石开采的痕迹。当事人王某不能提供该矿产品(砂石)的合法开采手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规定。

处罚决定: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案

案情回顾: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州市丹景山镇一工程项目内发现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现场有砂石开采的痕迹。当事人陈某不能提供该矿产品(砂石)的合法开采手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规定。

处罚决定: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来源:自资大队、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