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0月16日,四川崇州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2岁女童唐某被两只未拴绳的大狗扑倒并撕咬,造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涉事犬只被曝是罗威纳犬,属于禁养犬种。狗主人拒绝赔偿,并将狗带走。警方正在全力调查处理此事。
事件的经过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10月16日上午8时许,邓某带着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闲逛时,突然遇到一只黑色的大狗和一只白色的大狗。
这两只狗没有拴绳,也没有戴口罩,直接冲向唐某,并将她扑倒在地。邓某立刻上前护住女儿,并大声呼救。
随后,有几名小区居民拿着棍棒赶来驱赶恶犬。经过几分钟的搏斗,邓某和唐某才脱离险境。
邓某发觉女儿浑身是血,伤口深可见骨,立刻拨打120和110求助。8时30分左右,救护车和警车赶到现场,并将邓某和唐某送往医院。
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
据目击者称,这两只恶犬是小区内一户住户所养的罗威纳犬。
罗威纳犬是一种体型强壮、动作迅速、气概凶悍的烈性犬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然而,在此次事件中,这两只罗威纳犬却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在小区内随意游荡,并对无辜的女童发起攻击。
更令人气愤的是,在事件发生后,这两只恶犬的主人并没有及时出面道歉和赔偿。相反,他们还将恶犬带走,并拒绝与邓某沟通。
据邓某称,狗主人只是打了一个电话,说了一句“我不在家,我不知道”就挂断了。至今,狗主人的身份和下落仍不明确。
目前,崇州市公安局已经介入此事,并公布了警情通报。通报称,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从法律角度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的治理者,有义务保证小区内的安全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及时发觉和制止小区内存在的禁养犬和无绳遛狗现象,导致唐某遭受恶犬攻击并咬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小区物业也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幸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的行为。
犬只饲养人明知其所养的是烈性犬,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唐某致重伤,给唐某的身心造成了严峻损害。
犬只饲养人可能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友纷纷发表评论
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愤慨和同情。
以下是部分网友对该事件的评论:
- “这是太可怕了!那两只狗简直就是凶兽,怎么能随便养在小区里?狗主人太不负责任了,不仅不赔偿,还把狗带走,这是想逃避责任吗?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 “我为那个小女孩感到心疼,她才两岁,就遭受了这么大的损害,不知道会不会留下后遗症。她的父母也很可怜,看着自己的孩子被咬得血肉模糊,多么痛苦啊。”
- “我觉得这件事情暴露了小区物业的治理漏洞,他们怎么能让禁养犬和无绳遛狗的现象存在呢?他们应该加强对小区内的犬只治理和监督,保证居民的安全和权益。”
结束语
这是一起令人震惊和愤慨的恶犬伤人事件,也是一起引发社会关注和反思的事件。
我们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加强对犬只的治理和监管,保证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我们也要呼吁那些养狗的人,要有爱心和责任心,要文明和安全地养狗,不要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和危害。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你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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