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签约的外卖骑手支付工资薪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显示,一公司未代扣代缴外卖骑手工资薪金的个税被税务局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该公司2021年向签约的外卖骑手支付工资薪金24355755.24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781.8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属于违反税收管理规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9781.8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缴或补扣,并按以下标准执行: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足额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于2022年9月20日预缴个人所得税49781.82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2021年度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9781.82元处0.5倍罚款,罚款24890.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该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已于2022年9月20日预缴个人所得税49781.82元,自行改正了本次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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