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誉凝聚着
企业和经营者的汗水和智慧
是企业的宝贵财富
任何企图搭便车、蹭热度、傍名牌
的行为都将得到惩罚
并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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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案件详情
原告前途光明股份公司于2007年3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有: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服务等。2018年2月28日,原告获准注册“前途光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人员招收、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等。自成立以来,原告前途光明股份公司相继获得多项荣誉。被告前途光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教育咨询服务等。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攀附原告公司声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成立于2021年9月30日,企业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基本相同,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前途光明”字号的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前途光明”作为企业字号和标识使用,企图通过上述行为攀附原告的声誉,并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宣传,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与混淆,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前途光明”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前途光明”相同或近似的字样,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经法院查明,本案立案后,被告前途光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某商贸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家电电器安装服务、家用电器销售、电池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新鲜蔬菜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等。被告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开展过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商贸公司(更名后的被告)与原告前途光明公司同处于人力资源行业,理应知晓“前途光明”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其在变更企业登记前与原告“前途光明”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合,但被告仍以突出的方式使用“前途光明”字号经营其企业,且不能提供使用“前途光明”作为字号的合理依据,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使得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其企业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应认定某商贸公司登记使用“前途光明”字号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故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被告已经变更了登记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实际上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对前途光明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前途光明”字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加盟协议等证据无法证明侵权所受损失或某商贸公司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情况等侵权行为情节以及涉案字号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2万元,对原告请求赔偿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前途光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驳回原告“前途光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前途光明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已成为全国的知名企业,“前途光明”作为前途光明公司的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某商贸公司应当知道使用“前途光明”会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误解,但却还使用“前途光明”字号经营其企业,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公司均为化名)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3年第1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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