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那么,数据电文有哪些情形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网友咨询:

数据电文有哪些情形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律师解答: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补充: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刘剑律师简介

本人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专业刑事司法,毕业后曾在寒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有专业的刑事辩护技能与经验,成为执业律师后,民事案件以劳动纠纷和合同纠纷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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