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一种证据形式。但其证据是否应被采信,则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规定在《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六条。
证人资格:(第六十七条)解决的是证人的范畴问题,决定了哪些人有资格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需要明确的是不能仅以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是年龄来剥夺公民的证人资格。证人的资格或者能力,完全取决于他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而对这些能力的推断必须经过法庭审查。
证人作证的形式:应当出庭作证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人出庭作证,
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亦是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
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时,需要向法庭提交申请书,
载明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
需要明确的是
证人证言属于一类证据,并不是以数量来审核认定,即使一个案件有数个证人,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属于“单一”证据
,故证人证言不以数量为标准而是从作证的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来衡量。
证人证言是单一证据时,则属于证据的瑕疵,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对于
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规定在《证据规定》第九十七条。
证人证言是否应当采信,还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来审查认定,具体到案件之中,从最高法的案例分析:
一、公司法人作为证人时的形式要件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
梁某某与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最高法认为:梁某某虽然提交叮咚公司的证明及叮咚公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用以证明案涉款项已回流至和正通公司,但
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叮咚公司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叮咚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原判决
未采信
该证明并无不当。
二: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96号
刘某诉王某、圣奥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
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
最高法认为:刘某提交的证人证言涉及的证人,王某均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认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王某主张证人与刘某或者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理由合理
上述
证人没有直接参加
王某与刘某
设立法律关系的证据
,故其
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
证明力相对较弱
。且
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
,故
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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