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是否有救济途径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告诉您。

法律科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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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不服该机关作出或者委托其他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些法规中可以看出,国家在制定房屋征收决定时,都要求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同时,国家也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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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这一要求呢?存在着以下问题:

1、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甚至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行推进拆迁;

2、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向社会公布或者及时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或者公布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透明;

3、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条件,或者补偿金额过低、安置条件不合理;

4、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按照法定期限支付补偿款或者提供安置房屋,或者拖延、克扣、挪用补偿款;

5、房屋征收部门没有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或者限制被征收人的诉讼权利和申诉权利。

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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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行为,但也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制定房屋征收决定时,都要求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这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BEIJING JING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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