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发生在2020年7月的某一天,一名男子从浙江温州一住宅区的18楼落下,当场身亡。男子的亲属要求其邻居赔偿88.9万元,后被法院驳回。男子的坠楼和邻居之间有什么关系,法院又为何驳回呢?

坠楼的主人公叫做阿明(化名),而被要求赔偿的邻居是一对小情侣。女孩名叫小美(化名)男孩叫小光(化名)。这三人是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

当时很多人去温州打工,而为了节省租房的成本,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多的城市渐渐出现了群租房,类似公寓宿舍的设计,一层有一个公共浴室,下班之后需要排队洗澡。

小美、小光以及阿明就是在这样的公寓内居住,三人在同一层楼,所以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也就逐渐眼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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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总是觉得这个阿明看自己的眼神有些让人不舒服,于是就给男友说了这件事,男友却并没有当回事,告诉小美可能是她想多了。

阿明这个人平时十分不起眼,扔到人群中也没人会注意他,一个单身光棍,平时也没有什么别的事情,他有一些不为人知的特殊癖好。他会色眯眯的盯着漂亮女孩看,从而脑补一些不堪的画面。

这样的人我们可以统称为变态或者流氓。在小美小光刚搬进来的时候,阿明就注意到了他们,小美长相出众,肤白貌美,阿明经常躲在屋里偷偷看走廊上路过的小美。

然而这样的偷窥渐渐满足不了阿明的欲望,于是,有天小美端着洗漱用品去公共浴室的时候,阿明跟在她身后尾随了过去,透过门缝,阿明的偷窥欲得到了极大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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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当他看得忘乎所以的时候,他对上了小美的眼睛,小美发现了他,并且开始呼喊男友小光。阿明匆匆跑出浴室躲到了自己的屋里,路上还与小光擦肩而过。

阿明知道他们迟早会找上自己,于是死死反锁了了屋门,没一会就听到了小光和小美捶门的声音,后来他们又找到了房东,但是阿明已经把锁给换了,他们仍然无法开门。

阿明心中沾沾自喜,自己不仅得了便宜,他们在屋外也奈何不了自己。后来谁知他们又叫来了警察,警察敲门表明身份,并且请他出来配合调查,阿明慌了,自己也是出来讨生活的,怎么能留下案底呢?

于是惊慌失措的他爬到了窗户外边,本想着躲一下或者顺着防盗网逃走,谁知竟然一脚踩空,失去重心的他从18楼掉了下去,临死前估计心里还在想“不就是看了一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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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阿明的视角去叙述这件事情,或许我们会和阿明发出一样的感叹,不过是看了一眼,怎么就喊来了警察,怎么自己还赔了一条命。

可这是流氓的视角,通过被偷窥者的视角,小美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如果阿明携带了摄影设备,小美的视频可能被传播,给小美留下一生的阴影。这些后果虽然没有发生,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可能。

案发之后,阿明的家属将小美他们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应该为阿明的死负责,要求赔偿共计88.9万元。这样的要求究竟合理吗?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如何去看待这起案子呢?

【法律分析】

首先,阿明偷看小美洗澡,这无疑是侵犯了小美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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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阿明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害人有权利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随着科技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的进步,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我们的隐私权也在受冲击。近年来,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层出不穷。例如酒店宾馆偷拍,或者一些亲密视频未经允许就被传播。

这些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在我们一旦发现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例如一些不雅视频被传播的时候,应该主动报警,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被威胁时,也不要害怕,主动去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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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阿明的母亲要求小美和小光对阿明的死负责,这又是否合理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赔偿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也就是要证明小美小光的行为过错导致了阿明的死亡。

在本案中,因是阿明的偷窥行为,小美因为隐私被侵犯,找阿明讨要说法的行为并无不妥。而其报警,也是符合程序,警方在听完小美的讲述,并且有人证明看到阿明逃离。

在判断阿明确实可能存在侵犯隐私行为之后,要求阿明打开房门,配合警方的调查也是毫无过错,整个流程是合法合规的。

小美小光虽然有些言辞激烈,这或许是不对的,但是这并不是阿明跳楼的直接原因。

阿明作为一个有自主意识的成年人,他是自己选择爬出窗户的,他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人教唆指使的情况下,主动攀爬,最后造成失足跌落,他应该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阿明偷窥种下的因,结出的恶果最终还是自己品尝。或许有人觉得阿明罪不至死,可是阿明的死也是自己造成的,一环扣着一环,最终导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