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诈骗是一种对受害者和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罪犯一但被抓获,其诈骗所得理应被全部追缴。

但是,如果罪犯利用这些赃款,获得了额外的收益,这些钱财是否应当被全额追回呢?

2021年,浙江龙游县龙州公安局接到了一起特殊的报案。报案人是一名听障人士,神色焦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纸笔交流,民警终于了解到:这名听障人士遭到了诈骗。

报案人自称姓吕。几年前,他认识了赵某。赵某自称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信誓旦旦地向吕某承诺,只要项目顺利建成,投资人就可以获得十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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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吕某陆续向这个“项目”投资了三百余万元。但是,几年过去,他一直都未能收到赵某承诺的高额回报。

此时,吕某意识到自己遭到了诈骗,慌忙向警方报了案。在警方的不断努力之下,案件嫌疑人赵某和张某最终被捉拿归案。

与此同时,一个专门针对聋哑人群体的、受害人高达近四十人的诈骗团伙逐渐浮出水面。经过侦查,犯罪团伙的头目王某也很快被警方抓获。

王某并不打算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此时他仍旧抱有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行贿的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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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甚至镇定地向警方说,自己有钱,只要警察肯放了自己,好处自然少不了。

王某的钱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这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过讯问,王某的同伙交代说,王某曾不小心说漏嘴,声称自己买彩票中了一千多万。

原来,在2017年,王某曾经利用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彩票并获得了一千余万元的奖金。在中彩票之后,王某迅速将这些赃款转移到了女友孟某的账户上。

虽然孟某一直狡辩说这些钱不是王某所中彩票的奖金,但是,经过严密的调查取证,警方终于掌握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这些钱就是王某利用赃款所购买彩票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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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赃款最终被全部依法冻结并执行,包括王某购买彩票所得的一千余万元奖金。案件中的数名嫌疑人也因诈骗罪获得了应有的惩罚。

经过日以继夜的努力,警方终于为遭到诈骗的听障人士讨回了公道。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实际上的诈骗所得只有300万元,最终追回的赃款却高达1250万元。

虽然王某购买彩票的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但是彩票的奖金却并不是王某诈骗得来的。人民法院对这些奖金也予以追回,这是否正确呢?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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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涉及到了这一情况。

根据该文件第十条的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在本案中,王某通过诈骗直接获得的300万元属于赃款,而他利用这300万元购买彩票,获得的1450万元奖金属于赃款所产生的收益。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钱款均属于人民法院追缴的对象,依法应当被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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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1450万元并不是王某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赃款,但是,这也属于王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利益。

如果他没有实施诈骗聋哑人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获得购买彩票的300万元资金,也就不可能中彩票获得这些高额奖金。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如果犯罪分子可以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取得收益,这无疑是在鼓励人们实施犯罪行为,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将荡然无存。

试想,如果利用赃款购买彩票、进行投资所得的收益不用被追回,诈骗犯的犯罪行为岂不是会更加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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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警察发现,遭到了法律的审判,所失去的只不过是诈骗所得的“本金”而已,犯罪分子仍旧可以轻松地从自己的犯罪行为中获益。

犯罪分子既不应当取得犯罪所得的赃款,也不应当取得这些赃款所产生的收益。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从犯罪行为中获益,都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鼓励。

这无疑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案件中受害者所获得的赔偿应当是多少呢?对受害者的赔偿是否应当包含购买彩票所得的收益呢?

根据上文所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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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害者所能获得的赔偿应当是他因诈骗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不包括购买彩票所得的奖金收益。在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发还后,剩余的赃款应当被上交国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王某不愿意通过正当的劳动赚取金钱,反而对聋哑人打起了歪主意,最终遭到了法律的惩罚。

他曾经作为炫耀资本的一千余万元彩票奖金全部遭到了追缴,自己也最终锒铛入狱。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