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曾令统

近日,网传天津一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致死,根据现场视频显示,10月16日,一对母女骑电车行驶至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蓝色汽车时,该车司机突然打开车门,导致骑车母女向公路一侧摔倒,随后一辆公交车驶过,其中一人遭公交车碾压

10月20日,天津河西交警针对此事公布通报称,针对互联网上出现“天津一儿童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的信息,经查,系2023年10月16日7时27分,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驮载女儿行驶至河西区围堤道路段时,一停靠路边小客车的驾驶人打开车门,碰到电动自行车,致骑行女子及其女儿倒地,后该女子的女儿被途经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死亡。

经检测,小客车、公交车驾驶人均不涉及酒驾、毒驾。目前,小客车驾驶人于某某(男,55岁)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通报发出后,不少网友质疑,为何只有小客车驾驶者被刑拘?也有网友称,上述骑电动车母女由于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否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刘棒律师认为,

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发生交通事故时,公交车车头已经超过了小客车的车头,那么对于公交车车头后方的突发状况,公交车司机正常行驶的话,大概率是没有责任的。在这种突发情况下,即便公交车司机真的存在观察不充分、操作不当的情况,那公交司机可能仅应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刘棒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就本案而言,致1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无责任或对等责任的,则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刘棒表示,由于事发时,

涉事骑电动车母女行驶道路并未在非机动车道上,可能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但具体责任划分要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