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一名女子花了21.6万买了一套二手房,却在过户后发现房子欠了20万的供热费。她想退房,却遭到卖家的拒绝。她想告上法庭,却发现自己没有任何证据。她想自杀,却被中介及时救下。这是一个关于欺诈、绝望和正义的故事。

小红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她一直梦想着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她通过一个叫小刚的中介认识了一个叫小李的卖家,小李说他有一套二手房要出售,价格只要21.6万,而且房子还很新,装修也不错。
小红看了房子后很满意,觉得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她马上答应了小李的要求,交了10万的首付款,并签了购房合同。小李说他很忙,需要赶紧过户,小红也没有多想,就跟着他去了房产局。
过户手续办完后,小红高兴地拿着房产证回家。她打算搬进新房子,并把自己原来租的房子退掉。然而,就在这时,她接到了银行的电话。
银行说她申请的贷款无法继续放款,因为这套房子有一个巨大的隐患:它欠了20万的供热费!其中滞纳金就占了17万!而且这20万的费用必须由她来承担!
小红听了简直要崩溃了。她怎么会不知道这个情况呢?难道小李故意隐瞒了吗?她赶紧打电话给小李,想问个清楚。
可是小李却说他不知道这个事情,他说他只是代理人,并不是真正的房主。他说他只负责卖房子,并不负责任何后续问题。他说他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没有违约。他说如果小红不满意,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小红觉得自己被骗了。她去找小刚求助,希望能够退掉这套房子,并拿回自己的钱。可是小刚也说他无能为力,因为合同已经签订了,并且过户也已经完成了。他说如果想退房,必须得到卖家的同意。而且即使退掉房子,也不能退还首付款,因为那是卖家的收入。
小红感到绝望了。她觉得自己的梦想破灭了,她的钱也打了水漂了。她想不出有什么办法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她想到了死。她觉得自己活着没有意义了,她想结束自己的生命。
就在她准备跳楼的时候,小刚突然出现了。他说他发现了这个问题后,决定帮助小红。他说他联系了银行,暂停了打款。他说他还跟卖家沟通了,只要双方同意终止购房合同,就可以把房子再过户给卖家。他说他会把小红的钱全部退还给她,让她不受任何损失。
小红听了感动得哭了。她感谢小刚的善良和正义。她说她愿意终止合同,放弃这套房子。她说她只想要回自己的钱,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小刚说他很高兴小红能够理智地做出选择。他说他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让小红早日摆脱困境。他说如果卖家不愿意配合,他会走法律程序,一定不让小红承担损失。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
-小红太傻了,买房子怎么能不查清楚呢?这是常识啊!
-小李太坏了,明明知道房子有问题,却故意隐瞒不说。这是欺诈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刚太好了,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小红解决。这是一个有良心的中介,值得信赖和推荐!
也有网友认为:
-小红不是傻,而是太信任人了。她应该多一些警惕和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话。
-小李不是坏,而是无辜的。他只是一个代理人,并不知道房子的真实情况。他也没有违反合同,只是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小刚不是好,而是有所图的。他之所以帮助小红,可能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声誉和利益。他也可能是为了避免麻烦和责任,而选择了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案。
还有网友认为:
-小红、小李和小刚都有责任。小红应该在买房前做好调查和核实工作;小李应该在卖房前披露房子的所有信息和问题;小刚应该在中介过程中对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说明。
-这件事情反映了房地产市场的乱象和监管缺失。供热费欠款和滞纳金过高、购房合同含糊不清、过户手续简单粗暴等等都是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是供热费欠款和滞纳金的问题。根据《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供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供热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及时足额缴纳供热费用。如果逾期不缴纳,供热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在本案中,原房主多年未交供热费,共计欠下3万多元的费用,产生了17万多元的滞纳金。供热单位有权对欠费用户收取滞纳金,然而,滞纳金的数额应该合理,不能过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超过违约损失数额三成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案中,滞纳金金额超过本金数倍,显然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裁定滞纳金的数额。
-第二个方面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卖方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标的物所有权无瑕疵,并且在交付前结清与标的物相关的费用。
在本案中,卖方在合同中没有说明房屋存在供热费欠款等问题,并且在交付前没有结清与房屋相关的费用。这就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行为和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损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买方可以解除与卖方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首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启示

启示


这件事情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启示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购买房屋等重大消费行为时,要做好调查和核实工作,不要轻信他人的话语和承诺,要查看房屋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要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和潜在风险。
-二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了欺诈、违约等侵害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或者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和赔偿。
-三是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房屋买卖等交易行为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要如实告知对方房屋的所有信息和问题,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要故意隐瞒或者欺骗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