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的持有人,主要包括合伙人团队(创始人与联合创始人)、员工与外部顾问(期权池)与投资方。其中,合伙人是公司最大的贡献者与股权持有者。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公司的合伙人。这里主要要说明的是合伙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合伙人之间是长期、强关系的深度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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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中途想退出怎么办?

中途退出主要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投资,要不要返还?如何返还?返还多少?

根据创业所设立的目标主体类型,有不同的解决方案。

如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合伙各方作为股东,则中途退出的问题就是股东退出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的路径相对固定:

1)如在合伙前期,已约定有退出方案,则按照先前的约定进行。

而忽视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的现象普遍存在。

2)如未提前制定退出机制,则可选的退出方式基本围绕股权转让展开,通过各种形式实现股权转让,进而退出。

合伙中途退出一般面临两个选择:

一是合伙事业存续,则退出涉及的是财产份额的转让;

一是合伙终止,则退出涉及的是合伙财产的分割。

如合伙终止,则合伙财产的分割按照以下进行: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合伙各方进行协商

3、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4、出资比例难以确定,则平均分担

如合伙事业存续,则退出方需转让财产份额:

1、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由受让方支付费用

2、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由第三人支付费用

转让财产份额的对价,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

如无人接手,或无法对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则容易陷入僵局。

合伙人的三种退出机制

进入机制:进入条件: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需要,拟引入股东需与原股东志同道合,对企业的发展能有所帮助,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进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东,原股东同意以同比例稀释的方式或原股东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转让股权。

退出机制:按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可以对内、对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以实现退出。

股东退出机制设置的要点

提前设置股东退出机制的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回购。

1、股东退出时间

公司成立初期,往往面临较多困难和挑战,发展也存在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合伙人在这一阶段退出,必然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可以在创业发展前期设定一定期限的锁定期,约定任何股东在这一期限内均不得退出,也明确约定可以分时期、分阶段进行退出,还可以约定达到一定时间视为满足回购条件。

2、股东退出情形和条件

当股东退出是因为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时,可以提前约定该情况下,公司可以强制要求股东退出,对于其持有的股权按原价或低价进行回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股东无过错要求退出时,股东的退出条件可以优于过错退出条件,一般可以按溢价或公允的价格进行股权回购。

3、股东退出价格

股东退出价格可以是固定的或浮动的,股东和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公司的商业模式、财务状况或发展情况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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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购主体的设置

如以协议回购的方式进行了合伙人股东的退出,由于公司长期自身持有自身股份显然并不合理,故对于回购股份,通常也要作出相应的后续安排即指定一定的主体进行承接。

5、其他条款

由于协议转让或协议回购本身有一定的灵活性,除去上述的一些要点,我们还可以根据自身实务需要,作一些特殊的约定。

总之,在合伙创业时,将退出机制预先作为磋商的重要条件和共同创业的前提,将“丑话”说在前头,拟定各方都能接受的退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