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宅基地的拆迁问题,要将宅基地补偿款和房屋拆迁款分开来看。宅基地补偿款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房屋由出资人所有。宅基地在法律上的界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个人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归建设者、相关权利人所有。宅基地问题可能因为年限久、资料保有不齐全而难以处理。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则案例加以说明。
一、基本案情:同一户口本的重要性。
刘父、张母生有六个女儿。2003年,刘父去世,张母搬到另一个村并自建3间平房居住。
为了照顾母亲,六个女儿中的一个,我们叫她小刘,也在这三间平房附近修建了一间平房,和母亲一起生活,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同一户口本。
到2017年,小刘已经照顾母亲10多年,考虑到自己的身后事,母亲找了几名村民进行见证,起草了一份代书遗嘱,表示因为自己生前由小刘赡养,所以自己去世后所有财产都由小刘继承,包括房屋、宅基地、田地等,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
2020年,母亲去世。
2021年,政府部门表示为了修路需要征收小刘和母亲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现状——小刘常年居住、使用,确定小刘是房产和土地的户主,向小刘支付房屋拆迁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共计50余万元。
刘父和母亲的其他五个女儿知道后不服,认为这50万元应该六个女儿共同继承,拆迁款应该属于遗产大家共同分割,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二、法院结果:50万元归小刘一人所有
首先,这个案件里父母双方均已过世,其他五个女儿想要分拆迁款,只能是继承。
其中,法院处理时分了两部分进行处理。
第一部分,是宅基地本身的补偿款不属于遗产,法院认为属于小刘一个人。因为刘父不是该村村民,户口不在这个村,所以很显然在该村没有土地权益,这份宅基地使用权不归刘父。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是按照农村户口进行分配,因母亲与小刘在同一户口本上,母亲去世,小刘作为户口内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涉案宅基地,因此涉案拆迁款中宅基地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应归小刘个人所有。
第二部分呢,就是房屋问题。房屋方面,属于财产也属于遗产,但是因为房屋是刘父去世后由母亲一人修建的,母亲并没有用之前的婚内财产,反而是小刘提供了人力、资金,因此被征收的房屋不具有刘父的遗产份额,只有母亲的遗产份额,再加上母亲之前已经留下了遗嘱,所以涉案房屋方面的补偿款均归小刘一人所有。
至此,上述50万元全部归小刘一人所有。
三、律师释法(咨询请私信)——宅基地拆迁问题,不能单纯按照继承处理
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拆迁征收补偿款,一般包括一次性搬家费、拆迁奖励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等项目,可大致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不能简单全部继承。
上文已经反复强调,涉及类似案件需要将房屋本身和宅基地拆分来看,才能最终确定相关拆迁款的分割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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