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的父母将银行卡交给女儿保管
女儿却擅自取走卡内大额存款
(图源网络)
子女可以如此理所当然“啃老”吗?
老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法院如何判?
(图源网络)
今日重阳
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父亲张某(已故)与母亲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张小某系张某与刘某之女,赵某系张小某配偶(女婿)。
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
刘某夫妇与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夫妇银行卡由其女张小某管理,女儿张小某从其母刘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其父张某银行账户支取80余万元。
2017年4月
父亲张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其女张小某继承。
2020年8月
父亲张某去世。
母亲刘某主张>>
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在父母二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父亲张某上述款项,且均未用于父母二人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连带返还刘某40余万元。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女儿张小某在超出父亲张某正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对父亲张某银行存款进行支取占有,侵害父母二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按每月2500元标准,扣除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父亲张某的合理生活费用97500元,认定父亲张某至离世时,银行账户剩余资金为77万余元(80余万-97500元)。又因父亲张某已设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女儿张小某继承,故上述款项中属于母亲刘某的财产应为38万余元,女儿张小某应予以返还,女婿赵某应对女儿张小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女儿张小某返还母亲刘某38万余元,女婿赵某对女儿张小某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母亲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女儿张小某、女婿赵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Q1:与年迈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管理父母银行卡、微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随意支取资金,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女儿张小某夫妇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父母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取款、购物等民事活动,将银行卡交由女儿张小某管理,符合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但女儿张小某不能超出正常生活开支范围随意、大额支取账户资金,若支取资金的额度超出正常生活开支范围的,属于财产损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Q2:具有前述侵权行为的,计算金额时,会有哪些考量?
本案中,法官在计算侵权数额的时候,充分考量到女儿张小某夫妇客观上赡养老人会付出必要的生活成本,结合父亲张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生活水平、家庭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以25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扣除,也体现了对照顾父母这个行为的肯定。
Q3:父亲张某虽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其女张小某继承,母亲刘某为何还能起诉请求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父亲张某银行卡中的资金属于其与母亲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父亲张某设立公证遗嘱将个人所有部分指定其女张小某继承,但属于母亲刘某的部分,女儿张小某无权随意处置,故母亲刘某在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返还财产。
该案对成年子女强行“啃老”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青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王多军 林娟
编辑|沐沐 一一
校审|橙橙
濯锦 • 企航|物业联调释效能 多元解纷纾企困
2023成都世界科幻大会今日开幕!看典型案例,护产业发展→
锦执 • 强信|速速围观!“锦执·夜莺”行动现场实况
三连一下,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