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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
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2.乡村振兴局原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4.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
6.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7.因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500元。
地方政府资助
资助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仪征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2.在公办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2500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含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2.乡村振兴局原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4.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
6.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7.因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
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学期625元(其中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资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学期7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
地方政府资助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仪征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资助标准:
小学每生每学期700元,初中每生学期1500元。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2.乡村振兴局原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4.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
6.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7.因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1000元。
免学杂费
减免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
减免标准: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地方政府资助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仪征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3000元(含学费)。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6000元。
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2.乡村振兴局原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4.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5.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
6.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7.因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1000元。
免学费
减免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和公办中等职业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
减免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地方政府资助
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就读,仪征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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