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学校向笔者咨询,学校在招聘教师的过程中,在进行教师入职查询时,发现有名教师曾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学校的疑问是,这位教师是否符合入职要求?学校是否可以聘用?此情形虽并不多见,但事关教师入职资格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解析和明确,以供相关学校参考。

01

教师招聘和入职查询的相关规定

2023年3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34号),该通知规定:

二、严格把关,确保教师招聘质量 各地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教师准入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师德考察,把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环节。招聘的教师要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2023年4月14日,教育部发布 《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23〕1号)规定:

3. 查询内容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三、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对于教师招聘和职业准入问题是主管部门目前非常重视的事项,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学校,在招聘教职工时,必须进行涉罪信息查询。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人社厅函〔2023〕34号”文中,要求招聘教师不仅要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而且要求招聘的教师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且这里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并未区分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并未列举刑事犯罪的罪名范围。

2

“教师函〔2023〕1号”文中,规定的准入查询主要是指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以及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情形的查询。确定无疑的是,对于有性侵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严格禁止学校将其录用为教职工

3

“教师函〔2023〕1号”中并未直接看到对性侵违法犯罪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形,是否可以招聘录用。

02

教师资格取得和丧失的规定

《教师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以下两点:

1

只要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就绝无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

只要是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刑事犯罪,无论是什么罪名,均绝无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

教师资格取得所禁止的是故意犯罪行为,并未禁止过失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是过失犯罪的情形,即使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也还是能够取得教师资格的,并非教师资格取得的禁止情形。

03

其他相关规定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性侵违法犯罪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被聘用为教职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号)”规定: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以下两点:

1

除性侵违法犯罪和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故意犯罪,如果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存在教职员工禁业限制的问题,但并非绝对禁止。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是禁止作为学校教职工的,三年至五年之后,就不存在教职员工禁业限制了。

1

如果所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并非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则不属于禁业限制的范围。

至此,我们回到本文开篇问题,该名应聘教师所涉及的犯罪为个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非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该名教师不存在禁业限制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故意犯罪,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名教师的教师资格应当被取消,且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学校招聘的中小学校教师要“无刑事犯罪记录”。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学校原则上不应聘用该名教师,但学校应当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查询其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情况,并征询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教育主管部门经审查保留了该名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那学校聘用该教师也并不违规。

谨以此篇,提请广大学校要严格履行教职工准入查询,严把教职工管理风险,防患于未然。

文源 | 丰乐法苑(2023-10-20 )

声明 | 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爱我,就请给我一点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