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荷疗锰耗被鼗

张女士见到一位老人摔倒在雨地,立即停车相助遮挡雨雪,此种善意的举动,在人心荒芜的今天竟然成了“过错”。

社会的信任架构到底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人心究竟隐藏着多少幽暗?

案情概括

2009年的一天,张女士开车外出办事,途经某路段时,发现有一名老年人骑车摔倒在地,雨势较大,张女士看到老人独自一人倒在路边,顿生怜悯之心。

担心雨水会增加老人的受伤程度,张女士立即停下车来询问老人伤势,并打伞为其遮挡雨水。

想不到此举善意,反遭恩将仇报。老人摔倒后,其家人赶到现场,老人突然声称不是自己摔倒,而是张女士开车将其撞倒。

并且老人的儿子甚至指着张女士车上的擦痕,全然将此次事故归咎于张女士,声称她应为老人的受伤负责。

而张女士连忙解释事实并非如此,然而对方态度强硬,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得向警察报案求助。

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后,立即调取周边监控,事实便昭示于世,摔倒的老人并非因为车祸,而是自行摔倒。

监控录像显示,大雨中的老人不幸摔倒在地,在此期间附近并无任何车辆对老人进行碰撞。

此后经过的车辆虽然较多,却也无一人停车查看情况。

直到张女士驾车路过,看见倒地受伤的老人,方停车前来救助。

眼见真相大白,老人的家人也只得承认误会,向张女士道歉。

在警察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化解了误会,并没有继续追究。

我们无法知晓老人是否有意隐瞒真相。但老人及家人不依证据而过于主观和武断的处理方式,的确值得商榷。

最终,由于张女士的宽容与善意,此事得以解决。

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民事责任方面:

民事责任应当以过错责任为主

老人在雨天单独骑车导致摔倒是可预见的危险,应属自行过错,不能认定为张女士所致。

然而,老人突然将其自身过错推卸,反咎于张女士,声称车祸所致,属于民事责任中事实上的误导。

根据我国民法,这属于过错责任之例外,即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但是,如果权利人的请求是基于缔约内容或虽然不是基于合同但另一方又操有决定性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倒置到对方。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被告,如果没有主动举证否认,很可能会被判定应承担责任。

而证据保障法律的正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没有证据,就无法判断事实真相,法律也难以发挥其查明事实与裁判的功能。

幸运的是,警察的介入及时调取了监控录像,证明事故原因并非车祸,而是老人自身过错造成。

这项关键证据,终于使案情真相大白,证明张女士并无过错,不存在民事责任。

老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这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道义。

它破坏了交易安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让无辜者遭受损失,这属严重的社会不良行为,如果老人及其家人因此获利则应予以追缴。

本案中,老人企图通过不实的车祸诉求向张女士索要赔偿金钱,体现了明显的不当得利的企图。

张女士的行为属于好意实惠

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在于提供急救性帮助,而非谋取私利,不属侵权行为。

好意实惠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特殊情况,即便施惠人给受惠人造成损害,但因行为动机的好意性质,在证明了好意并采取适当谨慎措施的情况下,也可以免除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对善良行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便是一种典型的好意实惠行为,这体现了互助友爱与善良仁慈的社会价值。

如果此类行为也需负民事责任,必然会减损公民勇于实施急救或善举的热情,不利于构建互助友好的社会氛围。

老人家人对张女士的指责与围堵,也属违法行为

老人家人不但无视事实真相,执意对张女士进行无理指责,更阻止其离开现场,属于侵害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而老人的家人对张女士进行的无理指责,如果对张女士造成了大范围的实际名誉损失,也属于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如果老人及其家人企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利益,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

《刑法》中的敲诈勒索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胁迫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采用非法方式谋取利益不仅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也破坏了交易安全。

但本案最终以和解结束,在实践中虽然要防止此类行为发生,但还应兼顾社会关系的修复,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

生活中,类似这样的小案例时有所闻,但大多被我们忽略。阅读此文,望能带给读者积极的社会能量,并唤起我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与坚持。人间若多善举,世道会更加温暖。我们每个人都有为之努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