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全市法院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两级法院打击相关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八起典型案例(附后)。
根据通报,“百日行动”期间,全市法院共新收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223件,审结214件,收结案比为95.96%。严惩跨境诈骗,参与跨境诈骗的132名被告人中仅1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为0.76%。市法院于8月24-31日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周活动,辖区法院对9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87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刑罚,分别并处五十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行动期间,共追回损失人民币450.3088万元,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
一是关联犯罪案件占比上升。“断卡行动”期间,诈骗犯罪占比为50%,“百日行动”期间,诈骗案件占比13.04%,降幅明显。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两类上下游犯罪案件数同比增长近33个百分点,犯罪行为人很多是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为了获取些许好处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或账户随意出租、出借、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使得诈骗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转移。
二是诈骗手段类型更加多样。除常见的虚假投资、贷款、婚恋交友、刷单类诈骗外,还出现虚假购物、提供虚假服务等类型诈骗。如涟水县、盱眙县法院均审理了虚假道路救援类诈骗,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可以提供道路救援的虚假信息,以需要提前付费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支付费用或定金,后以未备注手机号、手机号码错误、未收到钱或提供虚假退款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支付费用,最后不予实施道路救援并将被害人电话拉黑或不接电话,骗取被害人钱款。
三是团伙跨境诈骗案件多发。随着国内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诈骗空间的不断压缩,犯罪分子将窝点转移境外,境内人员转赴境外对境内公民实施诈骗。“百日行动”期间,受理的诈骗犯罪中,涉柬埔寨、缅甸、蒙古国等跨境集团诈骗占比73.33%,审结案件占比84.21%。此类诈骗集团,组织结构严密、成员分工明确,社会危害极大,给群众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巨大,因首要分子不到案、诈骗财产跨境转移,给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带来极大困难。
八个典型案例通报
01
刷单返利类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初,被告人胡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哔哩哔哩”视频网站上使用昵称为“一杯肥宅快乐水要加冰”的账号发布动态,谎称在该网站转发并置顶其发布的能量饮料、漱口水等广告可以赚取推广费,但需先缴纳押金,其中缴纳押金越多则推广费用越高。期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胡某假借四川雨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名义与被害人签署电子合同,并将伪造的银行转账单等提供给被害人。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胡某通过该方式实施诈骗犯罪39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1760元。
【裁判结果】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全案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02
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参与针对中国境内不特定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诈骗犯罪集团内部分为代理组、客服组、技术组、钱庄,各司其责。诈骗集团通过非法搭建虚拟交易平台,在柬埔寨、缅甸等地,使用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并人为操控平台,使被害人在平台内严重亏损,诈骗被害人钱财。2018年以来,犯罪集团通过“嘉兴国际平台”“恒展国际平台”“金港国际平台”“丰讯凯国际平台”“巨石国际平台”实施诈骗,犯罪数额数千万元。
【裁判结果】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14人伙同他人在境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九年三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
03
虚假网络贷款类诈骗
【基本案情】2018 年10 月至2019 年5 月,被告人林某某等六人共谋通过广发短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寻找诈骗对象,并制造贷款审批通过的假象,欺骗被害人办理贷款。期间,被告人以交纳工本费、还款保证金、刷银行流水、激活银行卡为由,设置圈套,骗取被害人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转账的方式诈骗作案24 起,骗取人民币373347 元。
【裁判结果】涟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
04
虚假购物类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分别与被告人韦某某、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结伙,采用在“闲鱼”APP上虚假出售二手相机、收取货款后仅发送虚假快递单号未实际发货的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莫某某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10664元,被告人韦某某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3388元。
【裁判结果】金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韦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05
冒充熟人类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通过抖音平台随机查看评论较多的抖音视频,下载该抖音号的照片和视频,虚构自己系被害人亲友的事实,通过抖音、微信等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400元。
【裁判结果】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6
婚恋交友类诈骗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聊天软件陌陌上虚构女性身份,以与被害人曹某谈恋爱为由,骗取曹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9041.54元。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7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过账构成帮信犯罪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工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徽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邮储银行卡、农业银行卡提供给翁某某(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4600元。上述六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走账,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26540387.75元。
【裁判结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六百元。
08
提供银行卡并刷脸认证构成掩隐犯罪
【基本案情】2022年1月3日至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收取并转移涉嫌网络违法犯罪所得,并为对方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1580元。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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